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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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一份“爱约” 婚内财产按份共有

 发布时间:2014-02-07 10:50 浏览量:609

http://ln.ifeng.com/news/detail_2013_12/12/1583530_0.shtml
2013年12月12日 14:21  来源:沈阳日报

核心提示

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归两人共同共有。如果出于爱的考虑,夫妻一方也可作出牺牲,双方可在房产证上约定“按份共有”并明确双方的权属比例,这种婚内财产约定将受到法律保护。12月11日,于洪区法院审结一起房产继承案,由于夫妻约定99%的房产份额归妻子,这部分财产不参与法定继承,使妻子获得了最大利益。

买房约定妻占99%产权

李某和丈夫在共同奋斗23年后,于2009年9月购买了于洪区一处住宅。当时李某丈夫提出要把房子留给妻子,并自做主张让李某占99%房产份额,自己只占1%份额,两人总计付房款36万余元。

对于婚内财产约定,李某也没有多想,她理解这是丈夫对自己的爱。直到丈夫2011年2月去世,她一下明白了当初丈夫的想法,他是要把房子留给自己。

房产转移遇继承麻烦

可就是丈夫1%的房产份额,也给她的房产转让带来麻烦。由于发生了法定继承,李某不能独自处分房产,无奈将有继承权的公公、婆婆和女儿告上法庭。

经过评估,该房产已经升值,目前值57万元。李某要求对丈夫1%的房产进行分割。李某女儿表示同意,而公公婆婆由于在外地没有出庭。

法院判1%遗产大家分

法院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对房屋产权共有约定,李某占99%,丈夫占1%,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丈夫的遗产为5700元,由李某、女儿、公公、婆婆共同继承。由于折合该房产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此部分房产无法分割,法院认为李某女儿、公公、婆婆以获得货币的形式取得遗产、享有继承权为宜。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三人各1425元。

法律

解读

婚内财产协议受保护

于洪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双方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自行约定的,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婚后购买的房屋,夫妻在房产证上可约定“按份共有”以及双方的权属比例。如要分割,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婚内财产约定有几大好处:一是体现夫妻关爱。婚内财产约定能够成为夫妻之间一份承诺,消除夫妻的担忧。二是减少决策纷争。事先对各类决策做好约定,能够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三是财产分割便捷。虽然说离婚是每一对夫妻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达不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四是消除夫妻一方的顾虑。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约定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

按份共有如何登记?

法官

提醒

法官强调,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否则,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对内的效力也待定。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卖方及中介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房屋原登记在双方名下,后经协商同意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及夫妻约定按份共有的书面协议,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变更登记。本报记者周贤忠

婚内财产约定四大好处

一是体现夫妻关爱

二是减少决策纷争

三是财产分割便捷

四是消除夫妻一方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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