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09-02 14:58 稿件来源:解放网
记者谢磊报道:妻子因丈夫婚外情导致精神身体不适,离婚后再次诉讼要求原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施先生赔偿原告严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严小姐与施先生是同年同月生又是同学,2004年结婚前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6年开始,严小姐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对丈夫施先生的行踪进行调查。该公司于同年7月出具调查报告并附光盘一份,报告显示:2006年6月13日至25日期间,施先生经常与一女子出入一处房屋,关系暧昧。从此两人不和还经常争吵,因此严小姐在2007年4月以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离婚后的严小姐还是很气愤,身体感到不适,精神紧张并有失眠症状,花费了许多医疗费。她觉得这完全是原丈夫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于2008年5月严小姐向法院再次诉讼,要求被告施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施先生认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性格不合,不存在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光盘证据是伪造的,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是一种对爱的承诺,夫妻之间彼此都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调查报告及光盘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印证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现被告仅凭口头陈述而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无法驳斥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为夫妻,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必定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一定的痛苦,因此,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万元。作者: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