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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标点不清引发房产官司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8 浏览量:624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标点不清引发房产官司

(江苏法制报2008-10-21 2)

本报讯 10月17,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因为书写习惯不好,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订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含义,在法官的辩证分析下,判断出其真实的含义。

女士与先生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先生系某医院职工。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生单位分给其一套福利性分房。200118,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证上关于房产的协议为:“房产属于庞女士.其子居住.”标点符号仅以一点代替,有可能是逗号或顿号,但产生两种不同的房产归属。2008723女士以此为据向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先生配合办理过户。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女士和孩子有暂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并出示离婚证办理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所购住房一套由女士.其子居住.”经过质证,双方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含义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但之前的离婚协议“由女士.其子居住”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义。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郑菊 张茂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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