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离婚男子起诉分房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3-10-30 08:39 浏览量:614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10/28/content_35299.htm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艾先生与任女士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了艾先生的起诉。法院认为,任女士患有精神病,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没有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房屋应判归任女士为宜。

    艾先生诉称,2001年10月19日,任女士花了19万余元买下一处房产。“买房子的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俩离了婚,这房子也有一半是我的。”艾先生说。
任女士辩称,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她个人名下,这套房产是将来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前夫无权分割。据她讲,两人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而她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睡眠障碍等疾病,在农村生活期间收入微薄,以扫厕所、收拾垃圾为生活来源,父母在世时一直与父母生活,并且得到姐姐、外甥等亲属的照顾。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艾先生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任女士称房屋是由其父母用拆迁补偿款为其购买,综合考虑拆迁时间、购房时间及婚后的居住状况、具体收入情况,法院对她的陈述予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便这套房屋为艾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任女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没有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分割应判归任女士为宜,并最终判决这套房屋归任女士所有。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