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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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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法院:夫妻共买一套房 产权登记归俩人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1 浏览量:2024

   北京丰台区法院:夫妻共买一套房 产权登记归俩人

来源:北京晚报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8-11-03 14:06   

    京报网讯(通讯员曹静)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中,判决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89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以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位于丰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08年6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8月份,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李女士没有提起上诉。但紧接着,她就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再次将丈夫王先生告上法院。李女士起诉称,其与王先生婚后购买并共同还贷的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其请求变更登记,但是王先生置之不理。因此,她请求判令确认该房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针对妻子的起诉,王先生在开庭时辩称:“我一直认为该房不是我个人财产,但我从未接到她要求变更的通知。我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应明确各自的份额,按照比例支付房屋运行费用。”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该房屋虽以王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李女士、王先生共同所有。对李女士要求确认其为夫妻共有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王先生提出应明确双方各自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仍系夫妻关系,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王先生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确定各自的份额,但目前不能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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