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证明约定不明 丈夫出国工资妻子分一半
婚前财产证明约定不明 丈夫出国工资妻子分一半
- 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祖旺 发布时间:2008-02-03 13:55:30
中国法院网讯 结婚时夫妻双方未雨绸缪,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管理。但令丈夫万万没有想到是,离婚时却因“管理”二字而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丈夫的出国工资收入分给妻子14万。
一审法院认为,张玉、王哲因工作关系聚少离多,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淡漠,审理中,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于张玉提出的要求分割被告出国期间的工资请求,因双方曾约定“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处分,故对张玉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准许张玉与王哲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张玉抚养,王哲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三、驳回张玉要求分割王哲工资收入的诉讼请求。
张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难以理解成就是“婚后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应属于“约定不明”,王哲出国期间工资收入节余的部分28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作出王哲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的人民币28万元,张玉分得14万元的终审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