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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马琳与妻子财产分歧大 律师详解三类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0-12-17 14:10 浏览量:1001

2010-3-27 19:09:35

马琳与妻子财产分歧大 律师详解三类财产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1日17:26  法制晚报

    马琳

  据本报报道,11月29日上午,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加班审理著名乒乓球运动员、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主持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据了解,马琳曾试图以一套房产加存款等其他财产私下和解,但妻子张一表示拒绝。

  今年7月,马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知情人透露,马琳和张一最大分歧在于财产分割。

  在庭前谈话之后,马琳一方试图与张一和解,马琳愿意给予张一一套房产和其他一些财产,但被张一一方认为数额过低,表示拒绝。

  马琳妻子称对方有多处房产

  张一告诉记者,据她所知,马琳还有多处房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两人目前居住的位于大兴的金地格林小镇,此房是两人结婚时买的。

  2004年,马琳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还获得广东房地产公司赠与的别墅。

  除了这些,张一称财产还包括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迈腾轿车。

  广告代言费疑达上千万元

  张一的代理人则称,他怀疑,马琳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获得奥运冠军后,其广告代言费就有上千万元。

  而马琳的代理人称,马琳所签订的代言协议是商家与国家乒乓球队签订的协议,代言收入归队里所有,个人拿不到。

  张一的代理人说,此前,马琳和张一均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查对方的财产。

  法律看点

  作为著名的乒乓球运动员,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马琳得到了很多荣誉和物质奖励。

  离婚时马琳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与妻子分割?

  法律解读

  ◆第一类·存款房子轿车

  婚后取得财产 离婚应该平分

  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杨晓林说,从媒体目前的报道来看,马琳与张一并没有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也没有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在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一般应分割。

  也就是说,马琳在与张一结婚后购买的房子、轿车,存进银行的存款,都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提醒

  仅凭怀疑行不通 得提供明确证据

  杨晓林律师:尽管张一及其代理人提到,除位于大兴金地格林小镇的婚房外,马琳还有多处房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一仅凭怀疑是不行的,她得提供线索,也就是房产的具体位置才能让法院进行调查,否则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会自找线索去调查。

  另外,张一认为马琳还有两辆轿车,如果她想分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调查。

  最后,如果张一想分得马琳更多的存款,相对于对车、房的调查,这个难度最大。因为张一必须得向法院提供马琳的明确账号,否则法院会因没有线索而拒绝调查。

  一方获赠别墅 另一方有权分

  据张一称,马琳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还获得了广东房地产公司赠与的别墅。

  杨晓林律师说,从理论上讲,如果马琳真的获得了开发商赠与的别墅,虽然开发商是冲着马琳奥运会冠军的明星效应才赠送房屋的,但是,开发商在送别墅时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只送马琳而张一没份儿,那么别墅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应一并分割。

  因为《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提醒

  想分割别墅 得提供线索

  杨晓林律师:尽管张一认为马琳获得了开发商赠送的别墅,但她得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马琳的确得到了这套别墅,如房产证。

  退一步来说,如果张一没有明确的证据,至少她也得知道别墅的具体位置,这样法院才能根据她提供的线索前去调查,张一才有可能分得别墅的份额。

  ◆第二类·广告代言费

  广告代言费 也应该共有

  杨晓林律师:张一的代理人怀疑,马琳的广告代言费达到上千万元。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马琳取得的广告代言费属于他的劳务所得。

  提醒

  隐匿共同财产 离婚后可被追索

  杨晓林律师:尽管马琳的代理人称,代言收入归队里所有,个人拿不到,但是如果张一掌握了马琳拿到代言费的证据,比如厂家和马琳队友的证言,即便在离婚后,张一都有权以马琳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多分广告代言费。

  ◆第三类·奖牌

  运动员奖牌 归个人所有

  马琳在国际、国内取得了众多荣誉,获得了诸多奖牌,其中当然包括金牌。那么对于马琳的奖牌,张一能否要求分割呢?

  杨晓林律师说,马琳的奖牌是个人荣誉,跟马琳乒乓球运动员的特定身份相关,是对于其个人精神上的鼓励,应归马琳个人所有,张一无权分。

  新闻链接

  奥运冠军陶璐娜离婚案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对奥运冠军陶璐娜离婚案作出宣判时指出,陶璐娜获得奥运冠军,国家相关部门及社会有关人士给予奖励与捐赠是对她为国争光的褒奖,也是她长期以来克服困难、刻苦训练的回报。

  但就 《婚姻法》规定而言,上述奖励和捐赠款项在无特定指向归陶璐娜所有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与获赠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

  陶璐娜的广告收入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经调查可实际分割的夫妻财产为802580元。

  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陶璐娜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陶璐娜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陶璐娜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其丈夫分得30%。

  对于霍英东及广东健力宝集团给予陶璐娜的奖励,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应归陶璐娜个人所有。

  关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捐赠的房屋,该房产公司已明确表示捐赠给陶璐娜个人,所以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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