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商洛)综述
作者:安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5 更新时间:2013/10/7
2013年9月28日,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美丽的陕南城市商洛举行。此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北政法大学妇女与家事法律研究所、陕西省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承办,西北民商法律网对此次会议进行全程网络支持。来自全省法学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的50多名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分为开幕式及嘉宾致辞、主旨报告、专题研讨三部分。 一、开幕式及嘉宾致辞 2013年9月28日上午,本次大会在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副会长、陕西省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瑾律师的主持下开幕。 商洛市法学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成哲副院长出席开幕式并首先致辞,他先向大会说明了本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并就本次会议的举办地商洛市的地方情况向参会人员进行介绍,其次他肯定了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自换届三年以来的工作成果和年会的重要意义,最后对婚姻家事案件在历年来的变化趋势进行自己的分析。 陕西省法学研究部主任魏清利致辞,他首先肯定了本次会议的研究主题,之后高度评价了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婚姻家事方面的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教授致辞,首先对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年会的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二是希望本次会议在探讨婚姻家庭问题的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解决思路,最后对婚姻家庭与国家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二、主旨报告 本次会议的主旨报告部分由高瑾律师主持。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律师就“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之界定”、“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权属之确定”与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贾明军律师就“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交叉应用与司法实践”分别作了主旨发言。 杨晓林律师先就“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之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再探讨”发言指出,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这就决定了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下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共有。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尤其是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款这一最具普遍性的情形,究竟如何认定出资和产权性质,恰恰未予明确,理论和实践产生巨大分歧。2013年7月最高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上以司法信箱的方式发表了彻底颠覆之前所存在的两种解读观点,目前来自最高院的权威解读已达三种之多。杨晓林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着重针对的是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而对父母仅有部分出资,包括出首付的情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同时考虑父母所赠出资对房屋取得所作的贡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多分。 在就“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权属之确定”的问题中,杨晓林律师指出,应充分考虑房改房属特定时期国家福利政策分房的特点,根据购买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另一方应该享受的包括工龄优惠在内的各种优惠;或者作反向思考,根据房改房是面向家庭,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政策,通过分析另一方是否因此失去再次享受福利分房资格来判断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为平衡双方利益,可以对婚后共同支付的购房款部分给另一方以合理补偿。 贾明军律师发言指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婚姻家庭也受到经济快速扩张的影响,婚姻继承等方面出现法律关系复杂化,与其他学科交叉频繁化的趋势:1、《婚姻法》与《合同法》的交叉应用,体现在《合同法》52条对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2、《婚姻法》与《公司法》的交叉应用,具体表现在股东代表诉讼、返还印章、股权确认之诉等问题;3、《婚姻法》与《证券法》的交叉应用,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状况的查明往往受到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限制,“举证难”是在处理涉及证券财产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最大问题;4、《婚姻法》与《刑法》的交叉应用,在一些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对受害一方权益的救济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婚姻家庭内部事务,而是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法益和稳定出发,更重要的是通过《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施暴一方的刑事责任。 三、专题研讨 (一)专题研讨一 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榆林市中级法院贺世辉副院长主持了本部分研讨。 商洛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尤永刚法官的发言主题为“浅议离婚案件中的照顾女方利益原则”,尤法官指出作为婚姻家事案件的重要审判原则的“照顾女方利益原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没有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尤其在落后的农村,妇女往往是稀缺资源,男人反而处在弱势地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同样适用经济法的原理,按照博弈论的帕累托最优原理,尤永刚法官认为根据现在的社会条件应当将《婚姻法》第39条修改为“照顾弱势一方当事人利益”更为合理,能更大限度的使得离婚双方达到双赢的社会效果。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离婚案件中财礼返还纠纷的解决”,虽然婚约彩礼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婚嫁习俗之一,至今影响着中国百姓的生活,但有关彩礼返还纠纷,一直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具体表现在彩礼的认定困难和彩礼的返还困难。造成这一局面的症结在于: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缺乏统一性和逻辑性;2、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婚约效力;3、彩礼纠纷深受民间习惯影响。对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的法律对策应从三个方面出发,首先我国应承认彩礼制度;其次明确彩礼的返还范围;最后要明确彩礼的返还内容和形式。 陕西省榆林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徐小炯法官就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关进行发言,他指出在近年来榆林市中院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产权纠纷和公司股权分割两各部分。其中在离婚时公司的股权分割案件中,多集中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而有限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和资合性相交叉的特性给实务审判造成很大困境。他表示曾提出过将收益权与处分权相分离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想法,但在理论上却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另外,徐法官对探视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国应尽早设立探视令制度,同时还应完善对于不尽监护义务的制裁问题,同时还应重视对无法监护或监护不到位的未成年人的救济。 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法官刘静的发言主题为“我国夫妻财产关系难点问题的探讨与完善”,刘静法官就现阶段我国夫妻财产关系中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的分居、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认定等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简要的探讨。 (二)专题研讨二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铜川市法学会民事应用法学研究会会长、铜川市中院张力副院长主持了本部分研讨。 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宗平就“浅谈离婚时女方嫁妆和男方彩礼的处理问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嫁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据此,在实务中几乎所有法院都直接将嫁妆判决归女方所有,但这种简单的处理办法实际上并不妥当。胡宗平院长认为,离婚案件处理嫁妆问题至少应该从夫妻结婚时对财产的约定、嫁妆的来源以及嫁妆使用过程中的修缮问题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中在处理财力返还问题时要准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处理彩礼返还问题要把握住基本原则;其次,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和把握;第三,在处理彩礼问题时,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楠法官的发言主题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将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探析”,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由此而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又因通过婚姻组建的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既具有伦理性,又具有经济性,及受法律规范调整又受道德规范调整,从而使得问题复杂化。他认为合同法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规范现实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人们按照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而行为,事实上纠纷很少。而离婚过程中的赠与行为,由于掺杂了许多认为的不确定因素,是的赠与关系复杂化。我们应当抛开复杂的离婚纠纷,使赠与合同回到合同法的规范上来。当然,离婚时的财产赠与行为也不乏常态赠与的心态,对此从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在离婚诉讼中对赠与财产一并处理,那也将是法律作用所在。 陕西省泓瑞律师事务所夏勇律师从个案中谈论了夫妻财产关系的难点,夏勇律师就其本人日前办结的一离婚纠纷案谈论了自己的看法,也表达了对该案判决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也有一些困惑。该案历经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二次诉讼一审、二审,历时2年。夏律师从实务角度提出几点问题供与会代表思考:1、家庭内部的理财协议是否全部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2、夫妻一方单位所出具的收入证明能不能证明就是其全部收入;3、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没有要证明共同财产合理来源的绝对义务?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纪胜利法官对离婚案件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发言,房产分割问题已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也是财产部分的处理难点,房款的支付时间、付款的构成、付款方式中父母出资或银行贷款使得房产分割问题日益复杂化。在实践审判中,法官也因此陷入困惑,及法官就长安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3个疑难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与大家商榷,和各位专家同行进行讨论。 (三)专题研讨三 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西安主持了本部分研讨。 陕西省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瑾的发言主题为“留守女孩遭受性侵害案件引发的思考”,高瑾律师根据自己所代理的一起留守女孩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提出几点思考:1、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刑事附带民事的充分赔偿问题;2、留守女孩监护责任的实际落实在现实当中遭遇的尴尬;3、未成年女性遭遇性侵害以后身心修复义务履行主体的落实。高律师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重视留守女孩一般权益保护的立法,又要重视留守女孩特殊权益保护的立法;对留守女孩的监护制度应当落实到家庭成员内部;监护代理制度应该落实到学校;对于留守女孩的国家保护制度应当落实到专门机构,保护她们合法权益的义务应当落实到妇联、共青团以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于留守女孩的保护应当特别注重其在受到侵害以后的身心修复事项。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马钰凤的发言主题为“建立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的思考”,2013年多起虐童案、监护缺失致使儿童饿死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引人深思。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安全环境及发展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及影响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社会保护也不可或缺,未成年人必须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双重保护。儿童成长的基础在于家庭,但是当家庭出现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及时干预时必需的,即要改变“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南京女童饿死案”已在警示和督促我们,当家庭不能解决问题时,社会监护的有效介入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措施能否及时跟进与强化干预是儿童保护的关键。 宝鸡文理学院杨红霞作了主题为“儿童权益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的隔代监护分析”,近年来,伴随着民工潮的出现,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主要是隔代监护。受监护人的文化素质、自身精力以及代沟等因素的制约,隔代监护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留守儿童厌学、逃学、辍学现象严重,心理健康问题增多、犯罪率畸高、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频发等。针对这些问题,杨红霞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立法,大力推行委托监护制度;2、改变经济模式,引导农民工就近就业3、改善劳务输入地的社会环境,解决农民工子女的问题;4、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寄宿学校;5、鼓励引导社会办学,推广留守儿童学校;6、整合资源,建立社会监护体系。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洪透过四个案例分析了监护权在实务中存在的难题,四个案例分别涉及了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据此刘律师提出建议:将离婚前的抚养权、探视权纠纷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对离婚前、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的行为作出惩罚性的规定;在离婚诉讼,分家析产等诉讼中,对于需要判断案件的一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需要通知监护人出庭、以及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可以直接由案件审判庭予以判断、决定、认定,不需要再另案处理,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郝佳博士的发言主题为:“常回家看看——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近期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关子女探望老人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对于子女探望老人能不能被法律所强制,这是人们对新法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集中的质疑。面对这些质疑与争议,郝佳博士认为很大程度上来自公众对新法的误读。误读一方面来自媒体无意识的误导;另一方面,更来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万能主义的担忧和忌惮。因此,郝博士提出新法有关“常回家看看”的规定,突出了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突出其与经济生活需求的并列地位,针对的是老年人精神需求越来越强烈而家庭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越来越忽视之间的矛盾,也有面对社会道德不足而希望用法律支撑道德的考量。所以,尽管面对着法律替代道德的责问和执行力不足的质疑与误读,但仍然在修法中实现了现代社会立法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回应,凸显了家庭赡养作为国家养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体现出家庭养老制度化、正式化的养老制度设计趋势。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胡艳菊法官的发言主题为:“浅析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作为离婚案件的一种,实践中更应谨慎对待的是程序问题,程序问题理不顺,实体权利无法保障。对于法官而言,程序并非简单的立案、送达、裁判,而是此类案件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特殊问题如何在不违背法理和常理的情况下顺利开展诉讼活动,胡法官就实践中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程序上存在的监护人确定问题、诉讼代理人身份问题、结案方式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四)专题研讨四 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马钰凤博士主持了本部分研讨。 陕西省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慧就离婚案件夫妻隐匿共同财产的司法难题进行主题发言。唐律师通过自己所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指出了现实司法实践存在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所存在的夫妻隐匿共同财产的这一难题。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的一方往往处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的弱势,另一方通过强势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和信息优势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同程度的隐匿和转移。弱势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面临着非常不利的局面,无法证明甚至压根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局面办案律师在调查取证的难度也非常大。根据这种难题,唐慧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分析并综合各种情形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实践经验上的建议,供与会的各位代表讨论和学习。 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法官韩卫东的发言主题为:“浅谈有关返还彩礼的问题。首先韩法官列举了我国古代关于彩礼返还方面的规定;其次分析了彩礼返还的必要性,第三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彩礼返还方面的规定。最后指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与该立法的不足:1、彩礼返还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法律界定过窄;2、对于是否“共同生活”的问题,彩礼请求返还方举证难;3、对彩礼返还的种类及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4、诉讼时效的计算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法官陈宝珍的发言主题为:“论我国夫妻财产关系难点问题的法学分析”。发言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谈论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及对其处理权的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以及如何保障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管理权、处分权和分割权,其次谈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 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文忠的发言主题为:“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调查与思考——以洛南法院近三年案件调查数据为例”。以洛南县法院为例,2011年共审理离婚案件446件,其中涉及农村外出人员191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2.8%;2012年共审理离婚案件309件,其中涉及农村外出人员18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9.1%;2013年元旦至8月共审结离婚案件188件,其中涉及农村外出务工人员129件,占离婚案件年总数的68.30%,其中所占比率不断上升。刘法官对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包括:经济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并提出了审理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的建议:在审理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中要加大调节力度,在审理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树立全案调节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使案件调解成功。无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大荆人民法庭法官闫伟伟谈论了近年来大荆人民法庭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调研,大荆法庭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1、离婚纠纷案件所占比重大,且数量还在逐年增加;2、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重大;3、女方主动要求离婚者所占绝对多数;4、当事人逐渐年轻化,80后逐渐成为离婚的主力军;5、婆媳关系对婚姻关系有一定影响。闫法官对大荆人民法院所辖范围离婚率高的原因分析并对减少控制农村离婚案件增长给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判结合的职能作用;2、加强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观;3、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活状态,通过多渠道解决农民工的现实困难。 四、闭幕式 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郝佳博士主持了本次年会的闭幕式。 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教授做了闭幕式的总结发言。张伟教授指出,本次婚姻法年会不仅达到了注重实践、学术、研究相结合的目的,而且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同仁讨论热烈,学术观点相互碰撞交流频繁,对日后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工作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这次年会也突出反映了婚姻家事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疑难问题多、实务困境突出,还需各位法律同仁们继续努力,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其次,张伟教授提出了对未来婚姻家事法研究会年会的展望。他指出,在未来发展进程中还应明确专题讨论的形式,加长加深全面深入讨论议题,同时在参会人员的构成上也应该更加广泛,积极邀请其他社会人士参与到婚姻家事法律的改革进程中。最后,张伟教授再次感谢了承办方的会议期间周到安排以及与会的各位代表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并预祝我省的婚姻家事法的研究工作可以取得新的成果新的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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