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胡建华 王勇生 发布时间:2013-05-07 10:45:21
一、确立:两个案例的对比
案例一
李阳离婚案开庭,财产分割成争议焦点。李阳妻子Kim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希望取得对三个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李阳放弃最初答辩时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想法,愿意将抚养权让给Kim。但两人最大的争议应当还是集中在财产的分割上。Kim表示,自己从1999年到2011的12年间,为李阳经营的疯狂英语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李阳控制着疯狂英语事业的所有收入,从不向她披露,甚至用婚姻期间的收入以他妹妹的名义购置大量房产。李阳只给过她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除此之外她无任何财产可支配。李阳也称每个月都会给妻子报酬,但表示,自己没什么财产。
案例二
再看香港的一个离婚判例。妻子和丈夫于1982年7月8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丈夫在外工作,并购得居屋一所,妻子无业在家。1998年1月12日,妻子以丈夫有不合理行为要求与丈夫离婚。由于双方对离婚不存异议,只是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法院作出暂准离婚令。法院根据《婚姻法律程序和财产条例》先后两次令离婚双方向法庭提交了经济能力誓章详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财产来源及分配建议。法庭根据提交状况详细考虑了离婚二者的财政状况,并对妻子合理怀疑丈夫拥有大额财产支持,因为在自己的誓章中企图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并对妻子怀疑不作合理解释,因而判居屋归妻子所有。
类似离婚案例还有很多,在任何一对夫妻关系的解除中,财产和子女抚养都是困难庭审法庭的问题。而财产分割则更是双方争议焦点所在。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对比我们发现,造成离婚诉讼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庭对双方财产的了解。在香港的判例中,由于法院带有强制性的让丈夫提交财产情况及分割意见的申报,使得法官可以细细理顺夫妻财产的走向,发现双方对合理的解释从而采信,对虚假、狡辩予以驳斥。
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离婚诉讼的双方,在诉讼的某一阶段,将其财产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的向法院申报的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240年前的瑞典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后因其在反腐败中良好效果经多国借鉴、实践,到了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我国是在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夫妻在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仍是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
近30年的经济发展让这个时代的个体握有的私有财产也急剧增加,传统家庭财产在范围、构成及数量上都出现了变化。在房子、车子、工厂等实物外,新兴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等新的财产形式,并日益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中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新拥有的财产数量、质量和种类也也相应变化。财产变化因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增加,这对婚姻存续期间弱者的财产的知情权是难以保障的。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里,弱者一方对对方财产的举证十分困难,找寻难度很大,如此,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十分困难。
三、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及意义
(一)申报概述
离婚财产申报,由于涉及个人及家庭隐私,故而应采取秘密申报的方式,申报材料不对外公开,由法院保管。申报的主体离婚的双方。申报的期限是离婚原告自离婚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到举证截止之日,离婚被告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到举证截止之日。
(二)申报内容
离婚案件涉及对婚姻案件财产的分割,虽然终然目的是为了理清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但申报的内容当然的包括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直观的找到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议的焦点。具体申报内容包括:(1)收入。除工资还应包括受馈赠、继承、和其他的收入。(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器设备、股票、证券。(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的固定设施。(4)债务。包括1000元以上的私人债务和银行债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的变动可以直接反映离婚一方的财产变动的情况。(5)1000元以上的支出。包括旅行或其他消费。
(三)申报原则
简单的说,离婚财产申报原则主要三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如实申报原则。有关离婚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保密原则。受理申报的法院必须保证申报人财产保密性,不对外公开。
(四)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后果
离婚财产申报时,如过于“宽松”或无责任责任很容易使离婚当事方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法院理清财产,必须规制一个法律后果,使得离婚财产申报不流于形式。因此,法庭命令双方提交而不提交或者提交的不完整、虚假申报时,则法庭可以(1)推定另一方关于对方财产情况说法是成立的。这种合理怀疑的推定存在迫使当事者向法院如实称述。(2)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浪费法庭资源,给予罚款、训诫。(3)责令说明倘若法院日后发现有欺瞒者,在新发现财产中拒绝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的。
(五)申报的意义所在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更好的理清一对夫妻财政,更好发挥夫妻分割制度的长处,抹去反面的锋利。通过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庭可以清晰的看到夫妻双方财产的基本情况,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将有争议的财产范围划分,将其划分为争议焦点,引导纠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提出证据、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实行离婚财产申报,通过夫妻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在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这也是和谐社会追求的方向。
在离婚率屡创新高的年代,强调财产的划分也许不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本源之策,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的确立将为我们化解问题有利条件。这是一个渐变的历程,时代的节奏必将改变婚姻财产躲猫猫的局面。当然,除了以上论述的内容以外,还有如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别居制度的建立等,这些都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也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