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后半月病故 母亲起诉撤销结婚证
发布时间:2013-09-16 09:26 浏览量: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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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录:万先觉发布时间:2013-9-12
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重庆一胃癌晚期病人在治疗期间结婚,婚后不到半月男方病故,死者的母亲认为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结婚证。昨天,市五中法院称,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合法有效,且该婚姻登记符合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死者母亲的请求被驳回。 病房登记结婚 2011年10月2日,张飞翔因胃癌复发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张飞翔与女友刘文丽拟登记结婚,因张飞翔不能直接前往,刘文丽向主城某区民政局申请上门办理婚姻登记。 2011年12月5日,民政局婚姻登记员姚某等两人前往张飞翔病房,办理张、刘结婚登记事宜。张飞翔、刘文丽向民政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监誓人面前分别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和按指纹。 2011年12月6日,该民政局审核后制作了张飞翔、刘文丽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婚证。后张、刘二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处签名和按指纹。 母亲起诉撤销结婚证 2011年12月17日,张飞翔因病去世。 张飞翔病故时,母亲魏婆婆已80高龄。魏婆婆觉得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且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给儿子的结婚证书。 根据魏婆婆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飞翔的签名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张飞翔”署名字迹,均与送检的“张飞翔”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这与魏婆婆声称“刘文丽在病房抓住张飞翔手强行按的手印”一说不符。 法院称颁证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该民政局为张飞翔、刘文丽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合法,魏婆婆的起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魏婆婆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飞翔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署名字迹,与魏婆婆及刘文丽所提供的张飞翔日常生活书写材料中署名字迹一致,结合“主管”医师及医院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张飞翔与刘文丽系自愿结婚。 市五中院还认为,《婚姻法》虽然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鉴于男方病重行动不便,登记员前往医院病房上门服务并无不当。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