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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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让离婚妇女不再因离婚协议“伤不起”

 发布时间:2013-09-15 20:04 浏览量:508

http://www.gd.chinanews.com    2013年09月10日 08:25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9月9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汪次安 刘晓虹)今日,记者从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职能的建议》的司法建议,得到该县民政部门的积极响应。今后,凡当事人到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由民政部门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就《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让离婚妇女不再因离婚协议“伤不起”。

  据了解,始兴县法院经对近年来受理的,离婚后又因抚小孩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到法院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有80%左右是因为离婚一方不履行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而起诉的,并多以离婚后义务方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者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探视权等原因引起。离婚协议中,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是主要问题,该院每年受理家庭婚姻纠纷中,离婚后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纠纷占了三成。例如,夫妻双方离婚时,有的男方为了尽快促成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给以女方房子、存款、孩子抚养权等条件,然而一旦领取了离婚证,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就轻而易举地撕毁离婚协议,对离婚协议中所应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夫妻双方只得法庭上见分晓,离婚协议犹如一纸空文。

  为此,始兴县法院于2013年8月向始兴县民政局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职能的建议》的司法建议,建议法院与民政部门构建司法对接机制,对于到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的,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不存在争议且同意进行司法确认,则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引导当事人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也将及时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后,若一方当事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另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可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始兴县民政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作出了积极回应,复函表示,今后,对到该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由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将双方拟定的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果当事人同意进行司法确认的,指导当事人填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待法院司法确认后,婚姻登记处再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对于不愿司法确认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将会认真查核当事人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条款的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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