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区法院:丈夫因妻子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起诉离婚
南京溧水区法院:丈夫因妻子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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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4个月了,南京小伙薛志斌每天盼星星盼月亮似的,等待着当爹的幸福时刻。然而一次外出归来,妻子鼓着的肚子竟又平了下去,原来她瞒着所有人去做了流产手术。怒不可遏的薛志斌以生育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近日,南京溧水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因生育矛盾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妻子偷偷流产 丈夫讨生育权
薛志斌是南京溧水人,今年28岁。2006年6月,他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女孩周丽,交往6个多月便结婚了。谈恋爱那会,薛志斌一直在外地打工,周丽则在溧水开了家裁缝店做生意,两人之间接触不多,互相了解更少。这对小夫妻从交往走进婚姻,一直是聚少离多的状态,感情平平淡淡的。老人们看得十分心急,于是经常有意无意地催促,希望两人早点要个孩子。薛志斌也想跟妻子培养培养感情,结婚后便留在家中,不再频繁外出打工。丈夫变得殷勤起来了,周丽却并不买账,一次小争吵后,她竟一声不吭地从家里搬了出去,独自住到小镇上的裁缝店里。
薛志斌压着怒火找到裁缝店,却无意发现妻子已有孕在身。得知这个消息后,他乐坏了,所有的不快都烟消云散。他小心翼翼地向周丽赔罪,希望她回家去住,但周丽执意不肯,非要留在裁缝店做生意。薛志斌不敢得罪娇妻,只得由着她的性子,但又考虑到孕妇需要营养,便自己辛苦点,一趟趟往返于家和裁缝店,给她送各种好吃的。因为孩子的缘故,两人的关系也更为缓和。
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短短几日外出回来,情况就全变了。2007年10月,薛志斌从外地一办完事回来,就迫不及待地赶到妻子那,没想到等待他的却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周丽冷冷地告诉他,因为暂时不想要孩子,她去做了人工流产,希望他不要介意。薛志斌看着妻子扁平的肚子,先是呆了几分钟,继而怒不可遏,大吵一顿后摔上门就走了。这件事令他们好不容易培养好的感情又趋于破裂,两人从冷战到热战,争吵了无数次。亲手扼杀了4个月大的孩子,还不肯认错,薛志斌认为妻子的行为不仅伤了他的感情,更侵害了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索性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周丽私自进行人工流产,不但侵害了薛志斌的生育权利,也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考虑到他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依法解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质疑】生育权应该更偏重保护女性
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论其性别、身份、财产、种族、民族、文化或其他情况,男性和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也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比如说,女方故意隐瞒不育症,或以各种借口逃避生育责任,或私自人工流产等,男方不顾女方的生育风险,强迫女方怀孕等,双方可以从司法途径救济,也可以从婚姻的角度去调整关系。
然而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意见。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甚至直言,生育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是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的。他告诉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因此“丈夫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这两条看似矛盾的法律条文应该怎么理解呢?罗律师用一句大白话做了解释:你有要孩子的权利,但不能强迫你老婆生。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该怎么办呢?罗律师告诉记者,这还真是个难题,因为生育是两个人的事,丈夫不可能自己完成,他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必须依赖于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