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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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债务 离婚后“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09-03 08:53 浏览量:653

http://www.ha.chinanews.com/lanmu/news/1651/2013-09-02/news-1651-226186.shtml
时间:2013-09-02 15:48:25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中新河南网许昌9月2日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下30000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8月28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30000元借款及利息。

    马飞和李军是同村村民,2012年6月29日,马飞向李军借了现金30000元,并约定有使用期限及利息,马飞为李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李军向马飞索要借款,但马飞称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已给了妻子张红,现在双方已经离婚,自己无力偿还。

    原来, 2007年3月,马飞与张红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2012年4月13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婚后所购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及其他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书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生效。”2013年1月14日,马飞与张红的婚姻正式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李军并不认为这可以成为“赖账”的理由。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李军将马飞、张红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该30000元债务。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张红该不该承担马飞的债务。张红认为,其与马飞长期分居,经常闹离婚,马飞从来不回家,未向家里拿回生活上和物质上开支的费用。同时,双方早已书面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因此,她不应该帮马飞承担债务。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马飞与张红于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马飞向原告借款的时间为2012年6月29日。因此,此债务发生在马飞与张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两人在离婚前就签有“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的内部协议,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即不能对抗李军。同时,马飞与张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未让相对人李军知晓,故张红与马飞之间关于债务负担的约定对李军无效,李军要求张红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袁欢 朱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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