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丈夫长期遭到妻子“家庭暴力”要离婚

 发布时间:2011-03-03 14:40 浏览量:1584417694

   丈夫长期遭到妻子“家庭暴力”要离婚

时间:2008-05-19 【来源:常州晚报】

中国常州网讯 一男子为与妻子离婚,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遭驳回后,第二次准备了10多页纸的诉状,且在诉状中称,自己长期遭到妻子的“家庭暴力”,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4万元。近日,钟楼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与妻子离婚,但该男子主张的“家庭暴力”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支持。

据了解 ,先生今年37岁,在8年前认识比自己小5岁的女士,两人经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初期,先生与女士感情很好,婚后3年儿子出生。但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45月,女士第一次离家出走,与先生开始分居。20047月,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先生与女士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不久,女士经人劝解搬回家,与先生共同居住。

2006年,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产生冲突,吴女士再次离家出走。今年1月,张先生第2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张先生准备了长达10多页的诉状,在诉状中称吴女士对他实施家庭暴力,给自己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损害,并要求吴女士赔偿精神损害14余万元。

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身上被啤酒瓶戳伤的照片及病历,以此证明吴女士对他实施过家庭暴力。而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先生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较为偏执,要求对先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先生作司法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果。庭审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但先生坚持要离婚。而女士则考虑到孩子的因素,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吴女士对其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渐趋恶化,现女士虽不同意离婚,但她的理由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而并非是基于夫妻感情考虑,且在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滕荣朱丹 殷益峰)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