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闹离婚 两亲家讨钱款
发布时间:2013-08-19 08:45 浏览量: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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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 A08:A08-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胡蝶飞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因儿子与儿媳婚变,沈明 (化名)把昔日的亲家阿富哥(化名)告上了法院,并讨要65万元。沈明认为这笔款子是儿子结婚而支付给亲家的购房款;而阿富哥则认为这笔款一部分是彩礼,一部分是每年房屋使用费等。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不采信阿富哥辩称,由阿富哥返还沈明65万元。
2008年3月中旬,沈明儿子晓军 (化名)与阿富哥女儿雯雯(化名)登记结婚。两亲家为解决小夫妻婚后居住问题,约定将阿富哥的一套闲置房屋作为婚房。为在经济上两亲家获得平衡,双方约定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一定的购房款。之后,沈明于2008年3月28日至2010年6月8日间,以本票形式先后向阿富哥支付了65万元。
在外人眼里的这对郎才女貌门当户对的小夫妻,在婚姻磨合期均无法适应对方生活习惯,渐渐口角及家庭琐事矛盾屡屡产生,并于2011年3月开始分居。 2012年4月,法院判处晓军与雯雯解除婚姻关系。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今年1月下旬,沈明又将阿富哥告上法院称, 2008年初儿子晓军与雯雯登记结婚,亲家阿富哥将一套闲置房屋过户给小夫妻作新房,由男方家长承担总房款的60%,即140万元购房款。此后,沈明已支付给阿富哥65万元。但在晓军与雯雯离婚时,女方家公然否认所支付65万元是用于购房,于是,沈明将亲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富哥归还65万元。
法院认为,沈明与阿富哥两家约定,女方家闲置空房作晓军与雯雯婚房,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一定的购房款作补偿。之后,沈明以本票形式分期向阿富哥支付房款。岂料,晓军与雯雯的婚姻关系却遇上“五年之痒”,纠纷不断最终导致诉讼离婚。致两家原约定的分期支付购房款,将原先属女方家长名下的房屋变更无法履行,作为阿富哥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该笔购房款。至于阿富哥辩称65万元中的30万元系彩礼,另35万元系每年支付的租金 (也即房屋使用费)及对阿富哥夫妇照顾小夫妻的补偿,因阿富哥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辩称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民间习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富哥败诉。
本报讯 因儿子与儿媳婚变,沈明 (化名)把昔日的亲家阿富哥(化名)告上了法院,并讨要65万元。沈明认为这笔款子是儿子结婚而支付给亲家的购房款;而阿富哥则认为这笔款一部分是彩礼,一部分是每年房屋使用费等。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不采信阿富哥辩称,由阿富哥返还沈明65万元。
2008年3月中旬,沈明儿子晓军 (化名)与阿富哥女儿雯雯(化名)登记结婚。两亲家为解决小夫妻婚后居住问题,约定将阿富哥的一套闲置房屋作为婚房。为在经济上两亲家获得平衡,双方约定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一定的购房款。之后,沈明于2008年3月28日至2010年6月8日间,以本票形式先后向阿富哥支付了65万元。
在外人眼里的这对郎才女貌门当户对的小夫妻,在婚姻磨合期均无法适应对方生活习惯,渐渐口角及家庭琐事矛盾屡屡产生,并于2011年3月开始分居。 2012年4月,法院判处晓军与雯雯解除婚姻关系。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今年1月下旬,沈明又将阿富哥告上法院称, 2008年初儿子晓军与雯雯登记结婚,亲家阿富哥将一套闲置房屋过户给小夫妻作新房,由男方家长承担总房款的60%,即140万元购房款。此后,沈明已支付给阿富哥65万元。但在晓军与雯雯离婚时,女方家公然否认所支付65万元是用于购房,于是,沈明将亲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富哥归还65万元。
法院认为,沈明与阿富哥两家约定,女方家闲置空房作晓军与雯雯婚房,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一定的购房款作补偿。之后,沈明以本票形式分期向阿富哥支付房款。岂料,晓军与雯雯的婚姻关系却遇上“五年之痒”,纠纷不断最终导致诉讼离婚。致两家原约定的分期支付购房款,将原先属女方家长名下的房屋变更无法履行,作为阿富哥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该笔购房款。至于阿富哥辩称65万元中的30万元系彩礼,另35万元系每年支付的租金 (也即房屋使用费)及对阿富哥夫妇照顾小夫妻的补偿,因阿富哥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辩称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民间习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富哥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