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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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起纠纷 公证处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8-16 08:39 浏览量:331

http://daily.clzg.cn/html/2013-08/15/content_371544.htm
发布时间:2013-08-15

  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一个再婚家庭,父亲和继母相继去世,继母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亲生女儿,继子、继女得知后,称遗嘱经过公证,但公证是违法的,为此,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近日,市中院审理此案。

  原告是60岁的孙女士,她说,她和弟弟年幼时母亲死了,父亲再婚,他们与父亲、继母一起生活,大家相处得很好。1978年父亲去世后,她和弟弟与继母同住。15年后,单位建盖福利房,家里买下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几年后,继母的亲生女儿夏女士带着儿子来投奔母亲,孙女士和弟弟相继搬走了,但他们依然照顾着继母,还拿出当时拍摄的录像“为证”。2010年,继母去世,可就在继母死后第二天,夏女士突然拿出一份公证好的遗嘱,说母亲把房屋留给她了。孙女士认为,继母当时已是80岁高龄,神志不清,又不识字,遗嘱是夏女士自己写好后,由公证处照抄的。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老人立遗嘱的能力、立遗嘱的后果进行告知,而是简单草率地照搬了遗嘱受益人事先拟好的代书遗嘱,所以我们认为整个公证书丧失了原本合法的基础。”于是,孙女士和弟弟把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就是因为公证处的这份公证,让他们丧失了继承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开庭前,孙女士一方和夏女士曾达成和解协议,夏女士出5万元补偿给孙女士的弟弟,由此,案件已经由遗嘱继承转变为法定继承,公证处做出的公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继承权。法院驳回孙女士一方诉求。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庭上,孙女士依然坚持她的观点,而公证处一方认为,自己做出的公证程序、内容都是合法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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