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束文辉 葛家栋
在基层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或邮寄的方式交给被告。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应诉材料等。公告送达是程序法所设定的一种送达方式,其设置目的不仅仅是让审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让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然而,在审判实践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却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违背了公告送达方式设置的价值初衷,甚至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处理。
一、公告送达适用随意性大,易被当事人利用恶意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在实践中存在较大操作空间,各地法院对公告送达的做法不一,也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很多公告程序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个别审判人员办案时只注重追求结案数量,忽视案件质量,片面追求快审快结,有的轻信原告的一面之词,有的故意规避法律不作调查,不注重寻找或深入寻找当事人。这种不规范的操作,给当事人恶意离婚提供可乘之机。比如有些人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进行欺诈式离婚行为。而离婚判决一旦生效是不能申请再审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当事人有家不能回、有理无处讲的尴尬局面。
二、公告送达宣传范围狭小,被告方诉讼权利难以保障
对于公告送达,法院通常会选择在报刊上刊登公告,然而有些报刊的阅读对象主要是法院系统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专业性强。作为普通民众的当事人是几乎不可能看此类报纸的。因此,一味强调在报刊上公告送达,片面追求审理程序合法化的做法,实则不具有送达的实际功效,变相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诉讼知情权,被告方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化,离婚案件缺席审理难度增大
如上文所分析的,目前公告送达宣传范围较小,受送达人很难获取诉讼信息而前来参与诉讼,因此公告送达的案件最终都是缺席审理。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所举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因为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存在遗漏或者虚假,另外被告方下落不明期间的财产情况难以查清。此外,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判决较难。因此,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虽然可以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善意的当事人得以解脱,但其审理难度也比较大,容易引起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