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拥有房子居住权 前女婿却要赶他们离家法官: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3-08-15 18:12 浏览量:454
http://www.cqfzb.org/Details.asp?sid=11842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 实习生 蒋先琴)女儿买房时,父母替女儿出了部分房款,并与女儿约定老两口一辈子拥有该房的居住权,哪知女儿与女婿离婚时,女儿却将房子给了女婿。拥有房子所有权的前女婿遂将前岳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老人搬离。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审理,支持两位老人拥有房屋居住权,驳回了前女婿要求老人搬离的诉讼请求。
李军与叶芬原是一对夫妻,叶启、胡娟是叶芬的父母。1996年,李军与叶芬离婚,但是两人离婚没有离家,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2006年,叶芬看中南岸区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房价37万元。由于缺钱,叶芬与父母商量,由两位老人出7万元。2006年4月,李军与叶芬和叶启、胡娟老两口一起住进了买来的房子里。同年6月,叶芬还与父母签下协议,约定房子产权归叶芬,叶启和胡娟两位老人拥有该房的居住权,在两位老人有生之年,叶芬不得擅自处置房子,即包括不能出卖、出租、出借、抵押等行为。
2012年12月20日,叶芬与李军办了复婚手续,第二天,复婚后的叶芬将房子的产权转移登记到了李军的名下。哪知没有过几月,2013年3月,叶芬与李军协议再次离婚,房子产权归属李军。李军离婚后,对叶芬父母还住在他的房子里很不满,要求两位老人搬离,并请小区物管公司断了房子的水电。
在法院的审理中,李军成为产权人后,两位老人先形成的居住权是否应当消灭成为该案的焦点。李军说:“我与叶芬离婚后,房子的产权归属我,两位老人继续住在房子里就侵犯了我的财产权,他们应该搬走。”叶启、胡娟两位老人则称,“对房子居住权我们早有约定,这一点李军也知道,要我们搬走毫无道理,我们不同意搬。”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叶启、胡娟两位老人的居住权,判决驳回了李军的诉讼请求。
(文内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从该案查明的情况看,叶芬与李军第一次离婚后仍然住的一起,应当知道叶芬与父母所签协议的内容。根据协议,两位老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叶芬与李军复婚后,将房屋产权变更给李军,第二次离婚后房屋归李军所有。而叶芬与其父母协议书的形成在产权变更之前,两位老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由于李军应当知道该协议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李军虽然取得了房子产权,但是他行使权利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两位老人的居住使用权不能因产权变更为李军而消灭。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 实习生 蒋先琴)女儿买房时,父母替女儿出了部分房款,并与女儿约定老两口一辈子拥有该房的居住权,哪知女儿与女婿离婚时,女儿却将房子给了女婿。拥有房子所有权的前女婿遂将前岳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老人搬离。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审理,支持两位老人拥有房屋居住权,驳回了前女婿要求老人搬离的诉讼请求。
李军与叶芬原是一对夫妻,叶启、胡娟是叶芬的父母。1996年,李军与叶芬离婚,但是两人离婚没有离家,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2006年,叶芬看中南岸区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房价37万元。由于缺钱,叶芬与父母商量,由两位老人出7万元。2006年4月,李军与叶芬和叶启、胡娟老两口一起住进了买来的房子里。同年6月,叶芬还与父母签下协议,约定房子产权归叶芬,叶启和胡娟两位老人拥有该房的居住权,在两位老人有生之年,叶芬不得擅自处置房子,即包括不能出卖、出租、出借、抵押等行为。
2012年12月20日,叶芬与李军办了复婚手续,第二天,复婚后的叶芬将房子的产权转移登记到了李军的名下。哪知没有过几月,2013年3月,叶芬与李军协议再次离婚,房子产权归属李军。李军离婚后,对叶芬父母还住在他的房子里很不满,要求两位老人搬离,并请小区物管公司断了房子的水电。
在法院的审理中,李军成为产权人后,两位老人先形成的居住权是否应当消灭成为该案的焦点。李军说:“我与叶芬离婚后,房子的产权归属我,两位老人继续住在房子里就侵犯了我的财产权,他们应该搬走。”叶启、胡娟两位老人则称,“对房子居住权我们早有约定,这一点李军也知道,要我们搬走毫无道理,我们不同意搬。”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叶启、胡娟两位老人的居住权,判决驳回了李军的诉讼请求。
(文内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从该案查明的情况看,叶芬与李军第一次离婚后仍然住的一起,应当知道叶芬与父母所签协议的内容。根据协议,两位老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叶芬与李军复婚后,将房屋产权变更给李军,第二次离婚后房屋归李军所有。而叶芬与其父母协议书的形成在产权变更之前,两位老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由于李军应当知道该协议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李军虽然取得了房子产权,但是他行使权利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两位老人的居住使用权不能因产权变更为李军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