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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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六大问题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2-01-20 15:11 浏览量:428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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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6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正式成立少年庭,集中审理北京市东片辖区涉未成年人一、二审刑事、民事案件。五年来,该院少年庭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700余件,因子女监护、抚养、探望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全部民事案件近三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暴露六大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离异家庭父母监管容易缺位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义务,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后,仍应对所生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审判实践中,有些离异家庭中的父母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往往以自己利益为本位,在履行抚养监护职责时相互推诿,这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有些家长以工作繁忙、身体情况不允许、没有住房条件、已重新组建家庭等为由,要求将子女变更由他方抚养。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也往往提出各种理由拒绝与子女共同生活。

 

  单亲家庭子女教育容易失范

 

  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多因特殊身份关系引发,与普通财产类纠纷相比,具有法律强制性、预测不确定性和纠纷反复性的特点。在单亲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教育更多地来自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但是,在离异家庭中,大人之间往往经历了婚姻失败的痛苦和打击,聚集了大量矛盾和怨恨,个别父母容易向未成年子女灌输其对原配偶的种种不满情绪,其对子女教育容易出现溺爱、骄纵等偏差。甚至将自己对原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子女身上,实施家庭暴力(冷暴力),导致子女无法从家庭中获得适当的言传身教。

 

  生活成本增加引发抚养费纠纷

 

  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少年庭审理的300余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70%以上系子女因入园、入学、疾病等原因发生大额费用支出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探望子女权利难以落实保障

 

  2001年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从而在法律层面肯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交流的权利,也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今年12月,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探望权纠纷二审案件61件,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利由于缺乏相应有力度的制度保障,导致当事人此项权利难以实现。夫妻因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视为“仇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将子女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拒绝对方与子女的正常接触交流,有些则甚至将孩子作为“砝码”,要求对方兑现相关利益作为交换。

 

  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存在障碍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诉讼参与和表达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均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在变更抚养、增加抚养费等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提出和表达意见。因此其表达的往往是“自己的”意见,而非“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往往被大人所左右,其真实意愿常常被父母之间的利益纷争所掩盖。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就变更抚养、要求探望等问题向法庭出具多份完全相反的书面意见。

 

  “闪婚闪离”引发子女监护抚养纠纷

 

  随着社会转型,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逐渐被打破,“短婚族”、“闪婚族”、“速婚族”日益增多。与此相随,“闪婚闪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等纠纷也呈现抬头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婚姻存续时间最长9年,最短7个月。截至今年9月,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闪婚闪离”引发子女监护抚养纠纷案件82件,涉案未成年人95人,众多“80后”年轻父母开始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

 

  二中院少年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超过20%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来自“问题家庭”。“问题家庭”对家庭环境的影响既体现在人文、亲情环境方面,同时也体现在物质环境方面,既可能给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的伤害,还可能给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严重缺陷。在这些家庭中,如果双方因为抚养权或抚养费等问题长期争执,将会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二次伤害或多次伤害,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诱发其不当行为。

 

  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案件之所以暴露出以上种种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家庭本位”意识的消退和不良婚恋观念的影响。传统“家庭本位”意识在多元化价值观念冲击下,家庭的凝聚和归拢功能正在逐渐消退,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支撑和情感汇聚功能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以“我”为中心的“个体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家庭的稳固基础,成为家庭解体分裂的诱因。

 

  部分家长法制观念淡漠。有些家长认为,养育子女是“家庭事务”,无需他人过问。殊不知未成年人子女获得正常的抚养和教育,恰恰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家人尤其是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而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不成熟,在其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没有自主寻求保护的能力。

 

  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因此法官从构建和谐稳定家庭环境、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向全社会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减少婚姻的“功利化色彩”,将家庭建立在稳固的情感基础之上,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

 

  其次是要树立健康的“育儿观”,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即便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忠实履行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

 

  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制观”,尤其是行为明显失偏的父母要提高个人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法官向全社会呼吁,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未成年人“网格化”保护网络,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保障他们的权利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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