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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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情变之后 宝马该不该还

 发布时间:2012-01-19 10:00 浏览量:337

近来,因分手向昔日恋人讨要所赠豪车的案件层出不穷。最新的一起就是《非诚勿扰》节目女嘉宾孙雅莉被诉一事,该节目男嘉宾鄂皆豪起诉索要恋爱期间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有消息称,婚前恋爱赠与财物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重视。

  恋爱赠送宝马 索车诉讼渐多

  《非诚勿扰》节目男嘉宾鄂皆豪起诉称,去年9月他结识孙雅莉,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以结婚为目的,应孙雅莉要求,赠与她宝马车等,并登记在孙雅莉的名下。去年1225日孙雅莉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宝马车。孙雅莉不认可上述说法。此案尚在审理中。

  对于此类事件,读者张女士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既然不打算结婚,就不该接受对方的重礼,因为一旦之后拒绝结婚,就可能使对方有被欺骗感。尤其是悔婚,还是应该返还财物。赵先生认为:婚前不必送那么贵重之物。很多人过分追求金钱物质,一味拜金的婚姻会幸福吗?

  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认为,此案之所以受关注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随着社会发展,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由以前的一条丝巾、一块布料,升级到当前的香车豪宅,因此分手时很多人也就潇洒不起来了,由此引发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日益增多。其二,由于仅北京一地,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截然不同,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此案结果尚是悬念。希望此类案件能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同类案不同判 法官自由裁量

  要求昔日恋人归还宝马车的不止一起。去年7月,熊先生将一辆价值24万元的宝马轿车送给热恋3个月的女友郭女士,并签订了赠与协议,将车过户到女友的名下。但半年后分手时,熊先生想要回宝马车遭拒。熊先生称,车是他父母买的,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将车过户到女友名下,今年3月,熊先生的父母以他们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日前东城法院审理认为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受保护的。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的所附条件,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由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要求。但此前,同样是恋爱期间送宝马分手索车案,海淀法院因考虑到男方以女方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于20087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23.8万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与齐女士同居后,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后双方分手。齐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恋爱关系,该车属赠与,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

  同一类案件,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为什么不同法院的判决会如此悬殊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前恋爱赠与财物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因争议太大,所以在之前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将其列入,而是采取审慎态度,在实践中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平衡双方的利益。

  彩礼还是赠与 适用法律不同

  据杨晓林律师分析,同类案件不同判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有的法院参照《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男方赠与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的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即只要男女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故应支持赠与人返还财产的主张。海淀法院的判决就采用的是这种观点。

  二,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和撤销的条款,并认为婚前赠与不能附加以结婚为目的这个条件,认为以身份关系为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之嫌,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所以,赠与物没有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赠与物已经交付的,则不能反悔。东城法院的判决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

  杨晓林律师认为,男女恋爱、同居期间赠与财产后不能结婚所带来的许多负面伤害和社会影响,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已成为一种趋势、一种方向。面对变迁了的道德观念,法律无法回避。

  以结婚为条件 赠与并不违法

  杨晓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延续至今的传统婚约文化,恋爱期间给予一方贵重财物的性质应推定为隐含以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赠与,即具有彩礼的性质,这是符合国情民意的。

  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那么,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本身是否违法?

  杨晓林律师说,以结婚为条件是所有婚前财产约定所附的条件,而且往往也是约定产生效力的时间起算点,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并不必然导致对身份关系的限制,从而让受让方失去婚姻自由。难道说一辆宝马车就必然使受让方陷入不得不选择的境地么?因此,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不违法。

  所以,如果恋爱分手一概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赠与物请求,使赠与方落得个人财两空,这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起恶性冲突事件。

  当然,人们不免也会担心,如果一概支持一方赠与撤销权,又会诱发这样的现象大量出现:在双方有一定的交往和性关系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房产或车辆,之后无其他正当理由,仅以彼此性格不合相处不融洽或者另有意中人,要求女方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以结婚为目的 大额赠与可返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对于婚前赠与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1.小额赠与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男女恋爱期间,难免会相互赠送小物件、衣物等,这类赠与,目的是联络增进感情,因此,一旦赠与物交付,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得主张返还。

  2.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自然有权撤销赠与。

  3.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但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考虑不返还。根据我国的传统婚约文化,婚前赠与女方一定的财产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现象,因此,推定婚前赠与女方大额财物的行为隐含着结婚的目的,是符合常理的。那么在不能结婚的情况下,适当返还赠与方一定财物,也是合情合理的;反之,如果一概否定赠与方的返还请求权,有可能引起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继而引起其他冲突。

  究竟多贵重的财物属于大额财物?一方面要考虑财物本身的绝对价值,如房屋、车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蓄才能购得,若不返还就会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定属于大额财物;但另一方面要考虑赠与方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对于身价数亿的人来说,买一辆汽车可能仅相当于普通人家买辆自行车,因此,也可以不认为是大额财物。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恶意欺诈男方、隐瞒其身体状况不宜结婚等重大事由的,或有其他骗取财物目的的,就应当全部返还。

  赠重礼有风险 可附期限赠与

  杨晓林律师提醒大家,意图通过赠与价值昂贵的礼物来赢得芳心并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是有风险的。风险主要来自司法不统一和举证不能。

  因此,恋爱期间大额花费应保留必要的证据。而且双方就购买车辆、房产等较贵重财物,应明确是否为单纯的赠与还是附加结婚条件,双方都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如果双方的感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还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由以结婚为条件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改为附期限的赠与,例如结婚×年后,××物归×××所有,这样,从情理上更容易让人接受,从法律上更容易避免赠与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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