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生母不养儿却抢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分15%

 发布时间:2012-01-18 15:42 浏览量:568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1129日讯(记者 庄会良 通讯员 王蓉  胡科刚焦某与尚某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儿子尚某某由其祖父母抚养,但21岁时尚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2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判决由其父母与祖父母按照30% 70% 的比例分配死亡赔偿金。
  焦某与尚某于1990323日离婚,婚生子由尚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其后尚某之子尚某某由其祖父母抚养成人,200928日,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09212日死亡。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尚某及尚某某的祖父母护理,其丧事亦由尚某及尚某某的祖父母办理。因死者死亡时未婚,其近亲属有父母和祖父母,经法院判决其死亡赔偿金为282880元。该判决生效后,其父母与祖父母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因此,对于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以其祖父母与其父母之间按70%30%的比例进行分配为宜,因此判决按15%比例计算焦某分得死亡赔偿金42432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