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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不养儿却抢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分15%

 发布时间:2012-01-18 15:42 浏览量:513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1129日讯(记者 庄会良 通讯员 王蓉  胡科刚焦某与尚某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儿子尚某某由其祖父母抚养,但21岁时尚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2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判决由其父母与祖父母按照30% 70% 的比例分配死亡赔偿金。
  焦某与尚某于1990323日离婚,婚生子由尚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其后尚某之子尚某某由其祖父母抚养成人,200928日,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09212日死亡。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尚某及尚某某的祖父母护理,其丧事亦由尚某及尚某某的祖父母办理。因死者死亡时未婚,其近亲属有父母和祖父母,经法院判决其死亡赔偿金为282880元。该判决生效后,其父母与祖父母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因此,对于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以其祖父母与其父母之间按70%30%的比例进行分配为宜,因此判决按15%比例计算焦某分得死亡赔偿金42432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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