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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爸爸”有权知道“真爸爸”是谁

 发布时间:2012-01-18 15:05 浏览量:465

“假爸爸”有权知道“真爸爸”是谁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宪法权利一般人格权杂谈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假”父亲为准备追索抚养费而享有的针对(孩子)母亲的知情权

 

 

 

主要负责家事法的联邦最高法院第七民事审判庭今日做出判决,认定一个成功撤销其父亲身份的“假”父亲,为了准备追索抚养费,享有针对(孩子)母亲的知情权,有权要求(孩子)母亲说出在其受孕时和其同住的人(即真爸爸)。

 

 

 

案件当事人曾同居两年,至2006年年初。2006年初夏,双方最终分手。2007118日,被告产下一子。在其此前要求原告承认是这个“双方共同的孩子”的父亲后,原告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在孩子降生前承认了其父亲身份。原告总共向被告支付了4575欧元的抚养费。

 

 

 

此后,双方之间发生多起诉讼。在一个关于探视权的诉讼中,曾进行过精神鉴定,而鉴定费用原告也支付了一部分。而在另一个关于抚养费的诉讼中,双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该亲子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撤销程序中的家事法院认定,原告并非被告于2007年所生孩子的亲生父亲。因此,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607条第3款第2句,针对亲生父亲的抚养费请求权按照已实际支付的金额足额转移至原告。期间,被告已每月从亲生父亲那里获得202欧元的抚养费。

 

 

 

原告并不知道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但他希望向其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告知孩子的生父是谁。基层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负有告知义务,应说出在其受孕时和其同住的人是谁。被告的(二审)上诉以失败告终。

 

 

 

联邦最高法院也驳回了被告的上诉。根据“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被告有义务告知原告,在其受孕期间与谁同居。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以往)判决,这种请求权的存在前提是,基于双方之间某种特别的法律关系,一方对其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范围并不确定,而这种不确定是可原谅的;而另一方可以很容易地提供信息,以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前提已经存在。原告并不知道向谁主张其追索抚养费的权利;而被告可以很容易地说出谁在其受孕时与其同居,甚至目前还在支付抚养费。而必需的双方间特别的法律关系,则产生于应母亲要求,并经其同意而做出的对父亲身份的承认。

 

 

 

虽然,关于孩子亲生父亲的告知义务会触及母亲依德国基本法(GG,即宪法)第2条第1款及第1条第1款所享有的人格权。这一人格权也包括要求尊重个人隐私及私密空间的权利,而与某一伙伴的私人的、乃至性的关系则属于该权利范围。但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这一保护本身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而非法侵入(他人)一般人格权这一不容侵犯的领域的情况并不存在,因为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早已通过其此前的行为公开了其受孕期间性行为的情况,只是这一情况被证实是错误的。由此,她也同时表示,仅考虑原告是孩子的父亲,并因此要求原告对此予以承认。在这样的情况下,她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不应重于男方在成功撤销了其父亲身份后,所享有的同样受保护的依据基本法第20条第3款与第2条第1款要求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以实现其抚养费的追索。

 

 

 

2011119日判决,案号XII ZR 136/09

 

Rendsburg基层法院 23 F 235/08 20081210日判决

 

Schleswig州法院 8 UF 16/09 2009623日判决 FamRZ 2009 1924

 

 

 

20111111日,乔文豹 译。

 

 

 

注:

 

 

 

1.       原判决梗概链接:

 

http://juris.bundesgerichtshof.de/cgi-bin/rechtsprechung/document.py?Gericht=bgh&Art=en&Datum=Aktuell&Sort=12288&Seite=1&nr=58117&linked=pm&Blank=1

 

 

20111111日星期五登录阅读。

 

 

 

    2.  以上译文,除标题“假爸爸有权知道真爸爸是谁”为译者所加外,其余均是对该新闻公告的翻译,并非译评。译文中括号内内容是译者为方便理解、避免歧义所加。截止20111111日,该判决全文文本尚未制作完成及公布。译者已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预订该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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