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一起在供 离婚了咋分
发布时间:2012-01-16 10:17 浏览量:570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余皓
2012年01月05日
陈女士婚前买房一套,婚后与丈夫共同还贷,提出离婚后丈夫要求分割房产。昨日,硚口区法院依新实施的婚姻法规定,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尚欠房贷由其偿还,但陈女士需向男方支付住房补偿款8万余元。
今年41岁的陈女士,与年长自己2岁的金先生相恋,两人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发生矛盾两人于2009年8月起分居。去年9月,陈女士以丈夫酗酒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金先生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分割位于东西湖的一套82平方米住房。
法院查明,该套住房系陈女士于2002年9月首付2万元购买,当时办理房贷7.9万元,贷款期限10年。现每月偿还贷款880元,该套房产现已升值为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该房屋系陈女士婚前购买,房屋产权亦登记在其名下,但从2007年1月起该贷款系用陈某、金某共同财产偿还,所以婚后用于支付的房贷款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均属双方共同财产,陈某应对金先生作出8万余元的补偿。
主审法官称,新婚姻法的此类案例,只会判决分割共同还贷部分,此次新增加了共同分割增值部分,更体现出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