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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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财产分割起争议 新《婚姻法》未能成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2-01-10 17:21 浏览量:1584412531

20111225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今年812日,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出台,这把原来很多由法官斟酌的问题,明确成了白纸黑字,这多多少少会使中国式离婚产生一些变化。南宁市民李东就遇到了这么一桩事:父亲赠与他一套房子,在他和妻子离婚时,去年法院一审判决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司法解释(三)出台,李东以此向法院提出上诉。11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由:父亲赠与儿子房产
  李东今年41岁,张兰43岁。两人于1998年结婚,生育有一个女儿。2004年,李东的姐姐李英在南宁市西乡塘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给父母居住,并于当年816日过户到父亲李栋的名下。不久后,已成家的李东想把全家迁来南宁,顺便也带女儿到南宁读书,于是他就跟父母商量怎样能迁来南宁。
  作为长辈都是为了子女好,也想子女在自己身边以便能互相照顾,于是李栋就到派出所询问户口迁入程序。民警告诉他,如果是未婚子女可以以投靠父母的方式迁入,而已婚子女没有房产则不能将户口迁来南宁。李栋便跟老伴商量:考虑到房子是女儿买给他们的,若送给儿子和儿媳,女儿可能不会答应。在咨询了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后,李栋觉得还是以买卖的形式办过户比较省事。
  20049月,老两口把自己的3个子女叫回家,并告知把房子转让给李东的决定。同年10月,李栋将这套房子过户给李东。李东考虑到受赠房子是姐姐买来孝顺父母的,自己一人独享不好。2009218日,李东和父亲李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表面买卖的方式还回给父亲,并过户到父亲的名下。    一审判决:是夫妻共有财产
  2009916日,张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不久后,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不过法院立案后发现,这套房子已转让给他人,所以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处理。
  张兰诉称,该房产是她和李东共同出资购买,后来李东把房子转让给其父亲,她并不知情。她认为,这是李东和其父亲恶意串通,其两人的行为应属无效,这套房子应属她和李东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为此,张兰主张李东和李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查明,当年,李栋是以7万元的价格从女儿处买得该房。在2009年李东和父亲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约定是由李东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父亲。李东从其父亲处购买这套房子,并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均发生在李东与张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李东主张该房是其姐姐赠给父亲的个人财产,同时提供了该房产权属变更的相关材料,李英也做了证明,但还不足以证明该房是李东的个人财产,所以应确认是李东和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作为父亲的李栋虽然明知李东和张兰的夫妻关系以及房产的权属情况,但仍在未经张兰同意的情况下,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费取得该套房子,可以看出李栋是非善意取得。
  201091日,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李东和李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子是李东和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审判决: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今年8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了这一条,李东似乎又看到了希望,于是他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东指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李栋以一定价格把房子转让给他,以及他有偿转让给李栋的认定均是错误的,事实上双方从头到尾没有存在一分钱的交易,实质上是李栋夫妇单独将自己的房子赠与自己的儿子李东,与张兰无关。后来,李东又将属于自己的房子回赠给自己的父母而已,并不发生非善意取得的问题。
  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东上诉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单独赠与所得,属于他个人财产,但他所出示证据不足以证明。由于该套房为李东与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东没有征得张兰同意,擅自将房子以远低于市场价卖给父亲,而李栋明知儿子与张兰的婚姻状况及房屋权属,仍予以购买并完成过户手续,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且这种做法并没得到张兰认可,故他们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11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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