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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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隐匿共同财产 离异多年被诉追讨

 发布时间:2012-01-10 11:29 浏览量:550

来源: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 

  中国江苏网1218日讯 离婚已八年的董女士发现前夫沈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尚有住房一套未分割,遂找沈某要求分割,遭到拒绝,董女士诉至法院。近日,亭湖法院依法判决沈某给付董女士18万余元房款。

  1978年,沈某与董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的一处直管公房。19811月两人经调解离婚。离婚后不久,两人又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1984年董女士生育一女。1997年后,董某一直在上海陪女儿读书。200210月,公房管理所按房改政策将夫妻俩居住的房屋出售给沈某。20036月,沈某领取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310月,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提及上述房屋。201010月,董女士无意发现上述房屋已被房改给沈某的事实,遂起诉至法院,认为沈某故意隐瞒该财产,要求分得该房屋80%的份额。而沈某认为其曾告知董女士已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且对方同意放弃该财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格为2789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与董女士已构成事实婚姻,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称董女士同意放弃该房屋的辩解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考虑该房屋一直为沈某使用,故该房屋归并沈某所有,沈某补偿董女士相应房款。鉴于沈某早在2003年即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在双方离婚时,沈某也未提及该房屋,法院认定沈某有隐瞒此财产的故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酌情认定董女士分得该房65%的房款。沈某不服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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