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夫妻离婚虽然协议分房  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埋隐患

 发布时间:2012-01-10 10:44 浏览量:381

东方法眼 陈教智 卢凤    

          提示:离婚时,双方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各半所有,但女方未去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料这一疏忽三年后惹出了不少事端。近日,江苏江阴市人民离婚时,双方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各半所有,但女方未去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料这一疏忽三年后惹出了不少事端。近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权纠纷,依法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共同生活多年的夏某和魏某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一套所有权人为丈夫夏某的房屋归双方各半所有。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一直为夏某。后夏某向朋友赵某借款30万元,并以这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做了抵押,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夏某没能按时还钱,赵某经多次催要无果,便在今年10月将夏某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夏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确认对夏某名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此时才得知这件事情的魏某感觉非常生气,她认为房屋明明有自己的一半,怎么没经过自己的同意,前夫就能将房屋用以抵押呢?于是,魏某也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江阴法院,要求确认赵某和夏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江阴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魏某与夏某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夏某仍是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权利人。魏某基于离婚协议,对夏某享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权利,但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借款协议》是夏某和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离婚关系中,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免节外生枝,官司缠身。如本案中的魏某,今后只能依据离婚协议找夏某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