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腿女”法庭上曝出惊人秘密
“劈腿女”法庭上曝出惊人秘密
男方获知儿子非亲生当庭向出轨妻索巨额赔偿
□杨维松
郑春雨做梦也没想到,他所疼爱的 5岁的儿子,竟非自己亲生。这一惊人的消息是在他提起离婚诉讼时妻子透露的秘密。经过亲子鉴定,这一残酷的事实最终获得了科学的证明。于是,除了提起离婚诉讼之外,愤怒的郑春雨还提出了索赔诉讼,要求妻子支付这几年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案件虽然判决了,但双方都不是赢家,包括孩子在内都受到了伤害。
这一纸离婚判决书也许妻子刘玉婷得到了她想要的自由,也许 “劈腿女” (一般指感情不忠的女人)的补偿和赔偿让郑春雨的痛苦和愤怒得以释放,但是孩子永远也找不回自己的那个美好童年,郑春雨初次得子的那种欢愉也永远成了挥之不去的耻辱,这些,也许是三人甚至数个家庭永远挥之不去的痛!
一样的婚姻一样地生儿
列夫·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有各自的不幸,这句话竟是如此的经典!
江苏无锡的郑春雨1979年出生,他的人生似乎和一般人也没有多大区别。 2003年,他24岁,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这一年他遇到了梦中女孩,一个小他3岁的女孩刘玉婷,从此改变了他的人生岁月。
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不久两人的关系如漆似胶,两人恋爱了。2004年4月,两人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和其他同龄人几乎没有什么区别的婚礼,庄严地结婚宣誓,洁白的婚纱,熊熊燃烧的红蜡烛,喷射四溅的香槟,亲友们在热烈的气氛中见证了这对夫妻的爱情。
婚后不久,刘玉婷的肚子开始隆起来,全家人为之欢欣鼓舞。2006年8月11日她生育一子名叫郑若黎,郑春雨跑前跑后,甚是欢喜,由于孩子先天有些疾病,出生时郑春雨夫妇为此化去了大笔医疗费。一年后,孩子满周岁的时候,郑春雨大宴宾客为孩子过周岁,亲朋好友几十桌同聚一堂。为了孩子有一个美好的未来,郑春雨及时让孩子上兴趣班和幼儿园,抱着决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信念,多少开支在所不惜。
不知不觉间,孩子就四、五岁了,而郑春雨感觉刘玉婷对自己越来越冷淡,直至最后熄了火,刘玉婷先是借口工作忙很少回家,到了2010年6月,刘玉婷索性离家另居,双方的婚姻关系濒临瓦解。
不一样的离婚不一样的亲子
郑春雨明显地感觉到夫妻关系出了问题,强扭的瓜不甜,又何必吊死在一棵树上?经过一番思考后, 2011年4月18日,郑春雨向法院起诉,提出由于刘玉婷工作繁忙而长期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冷淡,对孩子也没尽抚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郑若黎由郑春雨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久法院征求了刘玉婷的意见,她表示同意离婚,但儿子必须由由她来抚养。
那么刘玉婷为什么要坚持抚养这个孩子呢?原来这里面潜藏着一个不为人所知的秘密。
在随后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时,刘玉婷爆出冷门,她说郑若黎不是郑春雨的亲生儿子,她还说在此之前其未与郑春雨提起过此事。也就是说郑春雨一直不知道事实真相!
这个时候的郑春雨还以为妻子在和自己争夺儿子的抚养权,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他申请对他与儿子郑若黎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11年5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郑春雨与郑若黎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案件真相大白,有如晴天霹雳!郑春雨非常愤怒:DNA鉴定证据证明,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玉婷不仅给他戴了绿帽子,而且还生了一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两人的婚姻关系从孩子出生前起就已经是背叛和欺骗。
这份鉴定对于郑春雨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抚养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长久以来感情与经济上的付出现在看来竟像是一场笑话,这是多么的荒唐,这在电影电视的情节里经常出现的戏剧情节,竟然演绎到自己身上,这该如何是好?
针对案件出现的新证据新情况,郑春雨最终梳理了自己的情绪,理智地变更了诉讼请求:除继续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要求刘玉婷赔偿其为刘玉婷生育郑若黎支付的医疗费4万元、为郑若黎办满月周岁宴花费3万元、为抚养郑若黎支出抚养费21.2万元,并要求刘玉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家中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郑春雨所有。
家庭分崩离析丈夫获得赔偿
郑春雨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赔偿或补偿的问题,自知理亏的刘玉婷在案件审理中拿出了一个还算比较妥善的态度。
对于郑春雨为刘玉婷支出生育郑若黎花费的医疗费及郑若黎满月周岁宴的费用,法院征求刘玉婷的意见,她表示愿意分别支付人民币4万元、1.5万元。
对于郑春雨支出抚养郑若黎的费用,郑春雨提出以其收入人民币4000元/月计算53个月,而刘玉婷只同意以800元/月计算53个月。
最后双方一致确认:孩子郑若黎至今共上了6个学期的幼儿园,每学期学费3000多元,刘玉婷支付了4个学期学费,郑春雨支付了2个学期学费,兴趣班费用与伙食费都由郑春雨支付;另外,郑春雨提出郑若黎曾患有先天性的疾病,其花费了较多的医疗费,并提供了部分医疗费的票据(2008年起的医疗费票据共计6000多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刘玉婷主动同意支付2万元作为对郑春雨的精神赔偿。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春雨与刘玉婷虽系自主婚姻,但郑春雨与刘玉婷现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刘玉婷在与郑春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郑若黎,并向郑春雨隐瞒郑若黎不是郑春雨亲生儿子的事实,刘玉婷存在重大过错,郑春雨有权要求刘玉婷对于其的物质及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关于郑春雨为刘玉婷支付的生育郑若黎花费的医疗费,以双方确定的4万元为准。因郑春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于郑春雨为郑若黎支出的满月周岁宴的费用以刘玉婷认可的1.5万元为准。对于郑春雨为抚养郑若黎支出的费用,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合理性,以1200元/月计算53个月。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刘玉婷同意支付的数额具有合理性,以2万元为准。刘玉婷放弃在无锡市滨湖区荷塘月色新村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家具、电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家中小汽车取得时间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玉婷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认定该小汽车系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该汽车由刘玉婷实际使用,故该汽车可归并给刘玉婷,由刘玉婷向郑春雨支付归并款5.5万元。白金钻石项链1条、白金手镯1条、金戒指1枚、结婚戒指1枚、小孩金锁片1枚、金坠头3枚、小戒指1枚系双方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综合上述内容,刘玉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春雨人民币19.36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链接
14岁儿子非亲生 沪一男子获赔偿
与同居20年的 “妻子”断绝关系后,王先生发现养了14年的儿子并非亲生,他将 “妻子”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黄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王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
儿子非亲生
1986年底,王先生和黄女士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4年3月,黄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承担起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以做拉面、卖蟋蟀、出租肉摊位的收益维持家庭生活。 2000年,他到韩国打工。5年中,他将挣到的2万美元悉数寄回家用于抚养儿子。 2005年3月回国后,他发现“妻子”已和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双方断绝关系,儿子和王先生一起生活。
在得知只有证明和孩子确实是父子关系才能解决儿子的户口问题后,2005年11月,王先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鉴定结果却是:儿子不是亲生的。
“妻子”另有夫
王先生认为黄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偷情、怀孕并生下不属于自己的儿子,而且明知儿子不是他的,却一直对他隐瞒真相,使他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在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遂把黄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一直坚持两人系事实婚姻关系,但事实上,黄女士在1982年1月时与案外人马先生登记结婚,直到2000年1月双方才协议离婚。黄女士称,王先生是知道她有丈夫的。
但王先生却称,同居时他只知道黄女士有过婚姻,但不知道她并未离婚。他抚养儿子14年,依每年1万元估算,要求赔偿抚育费15万元;至于精神损失费是参照报纸上类似案例而提出的。黄女士也承认,自己确实一开始就知道儿子不是王先生的,但儿子是两人共同抚养的,相比之下,她付出得更多。她不同意赔偿,也没有钱赔。
精神索赔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黄女士在同居时,黄女士与案外人马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尚存,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王先生和黄女士在同居时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后两人也未曾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除过该同居关系。据此,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在造成的后果系双方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漠视国家法律规定所致,因此双方均有过错。
黄女士明知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却不予告知长达十余年,行为明显有过错而且极其不道德,王先生由此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主张赔付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于情、于理均无不当,但要求的15万元则缺乏足够依据。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法律属性异于经济损失,且双方之间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王先生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黄女士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对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