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 婚姻关系无效
发布时间:2012-01-09 20:38 浏览量:304
发布时间:2011-11-29
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黄辉 通讯员聂芳 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对原告刘小梅与被告陈忠强、第三人刘小花婚姻无效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小梅与陈忠强的婚姻关系无效。
1995年7月18日,刘小梅的妹妹刘小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她的户口和身份证,和陈忠强到某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早在1989年8月9日就已经和魏鑫登记结婚,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重婚”身份,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麻烦。
被告和第三人辩称,由于当年考虑小孩落户的因素,加之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小梅和第三人刘小花系同胞姐妹。1995年7月18日,第三人刘小花冒用原告的户口和身份证,和被告陈忠强到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仅登记照片为第三人本人),某街道办事处向被告和第三人颁发了持证人为刘小梅、陈忠强的结婚证。
法院认为,第三人刘小花持原告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与被告陈忠强办理结婚登记,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判决原告刘小梅与被告陈忠强的婚姻关系无效。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