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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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小狗伤,判赔合理损失

 发布时间:2012-01-09 20:36 浏览量:336

本报讯(通讯员郝自蕙)单先生父母牵着其爱犬“京巴串”遛弯时,李先生饲养的“金毛”巡回犬突然蹿出咬伤京巴,单先生为给爱犬治疗花费了千元。双方因此损失无法达成一致,单先生于是起诉索赔。顺义法院近日判令李先生赔偿单先生合理损失1469元。

 

  原告单先生诉称,200932日早晨,他父母牵着其饲养的“京巴串”小型犬外出遛弯,行走至顺义某小区附近时,被告李先生饲养的“金毛”巡回犬突然蹿出叼住“京巴串”,造成“京巴串”小型犬受伤。治疗费花了1419元。原告认为,被告所饲养的“金毛”巡回犬属于大型犬,并且被告未使用犬链牵领,其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被告李先生辩称,其饲养的“金毛”巡回犬性情温和,不属于烈性犬;原告诉称的“京巴串”的伤情有误,没有诊断证明显示“京巴串”存在“肠子外溢”的伤情。原告饲养的犬受伤后,被告曾经多次送其就医并支付治疗费用。此外,在两条犬发生争斗后,原告的父亲将“京巴串”的犬链松开,造成局面无法控制,他对于犬受伤应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避让老年人,但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其对此事件负有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经审核确认的原告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469元。双方均未上诉。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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