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允诺赠房 未过户遭起诉
2011年12月03日 10:50东南商报
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将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女儿,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今年9月,刚满18周岁的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配合过户。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个案子。
父亲一直不肯办过户手续
争议的房子登记在父亲陈先生名下。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了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小陈。协议虽然约定了,但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
“我几次跟爸爸提这事,他都不配合。”小陈说,她担心父亲会把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女儿一纸诉状告了父母
小陈目前正在读书,父母离婚时,她尚未成年。今年9月,刚年满18岁的小陈就将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10月,宁海法院安排开庭。得知女儿起诉了自己,陈先生很有些想不开,“她竟然告了我,这还像父女吗?一点亲情都没有,干脆一刀两断!”
开庭当天,一家人都没有请律师。18岁的小陈独自前来。父女俩见了面,陈先生面色铁青。
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陈先生一直说“不参加庭审了”,法官把父女俩分开,劝了又劝,陈先生情绪才稍微平息下来。
法庭上父女二人针锋相对
调解未果,只得开庭。小陈拿出父母离婚时的调解书,称父亲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既然都答应给我了,为什么不肯过户呢?”小陈说。
“说了给你,肯定留给你的,为什么这么着急?”陈先生说,他原本打算等小陈独立工作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小陈的爷爷奶奶现在还住在这套房子。为此,陈先生还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小陈一定要过户,那要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小陈反驳认为,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与房子过户没有关系,而且房子过户后,爷爷奶奶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和陈先生的激烈态度形成对比的是,母亲不仅同意协助女儿过户,甚至愿意承担过户的所有费用。
■法官判决
主审法官说,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适用《合同法》,因此,陈先生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小陈办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