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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允诺赠房 未过户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1-09 20:27 浏览量:1584411381

20111203 10:50东南商报

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将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女儿,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今年9月,刚满18周岁的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配合过户。12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个案子。

父亲一直不肯办过户手续

争议的房子登记在父亲陈先生名下。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了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小陈。协议虽然约定了,但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

我几次跟爸爸提这事,他都不配合。小陈说,她担心父亲会把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女儿一纸诉状告了父母

小陈目前正在读书,父母离婚时,她尚未成年。今年9月,刚年满18岁的小陈就将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10月,宁海法院安排开庭。得知女儿起诉了自己,陈先生很有些想不开,她竟然告了我,这还像父女吗?一点亲情都没有,干脆一刀两断!

开庭当天,一家人都没有请律师。18岁的小陈独自前来。父女俩见了面,陈先生面色铁青。

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陈先生一直说不参加庭审了,法官把父女俩分开,劝了又劝,陈先生情绪才稍微平息下来。

法庭上父女二人针锋相对

调解未果,只得开庭。小陈拿出父母离婚时的调解书,称父亲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既然都答应给我了,为什么不肯过户呢?小陈说。

说了给你,肯定留给你的,为什么这么着急?陈先生说,他原本打算等小陈独立工作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小陈的爷爷奶奶现在还住在这套房子。为此,陈先生还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小陈一定要过户,那要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小陈反驳认为,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与房子过户没有关系,而且房子过户后,爷爷奶奶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和陈先生的激烈态度形成对比的是,母亲不仅同意协助女儿过户,甚至愿意承担过户的所有费用。

法官判决

主审法官说,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适用《合同法》,因此,陈先生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12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小陈办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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