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丈夫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2011年5月16日 上海法治报 记者金玮 通讯员 薄萱
本报讯 丈夫承认向一女性朋友借款270万元,女性朋友起诉夫妻两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归还,而妻子否认借款事实,认为是他们恶意串通转移夫妻财产。昨日,宝山法院作出智慧判决,由男方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原告杜女士与被告单先生夫妻两人原系山东老乡兼朋友。去年底,杜女士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单先生夫妻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借款270万元。诉状称,单先生因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三张借条,落款日期分别为2009年2月27日、 2010年6月16日及2010年10月11日,借款金额分别为40万元、 80万元及150万元,三张借条上均有被告单先生签字并按印,但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原告提交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借款中有39万元系于2009年2月14日存入单先生账户中,其余款项均无证据证明交付过程。
此案审理中,被告单先生对借款数额及借款过程均予以确认,并表示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与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妻子非常恼火,称夫妻关系不和,正在闹离婚,原告与单先生系姘居关系,故意伪造借贷关系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警方关于抓奸接报回执单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先生向原告借款共计270万元,其中39万元有银行存款凭证予以佐证,其余231万元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交付情况,而被告单先生对此当庭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归还,所以法院予以准许。但原告要求被告女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至于28000多元的法院诉讼费,也应该由被告单先生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