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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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施暴人在距离受害人200米内活动 全国首份离婚后“人身保护令”效果良好

 发布时间:2011-08-22 14:21 浏览量:340

来源: 中国妇女报

      当各地正在尝试推行婚姻期间内针对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时,重庆酉阳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例离婚后的“人身保护令”已于日前执行完毕,并取得良好效果,男女双方都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酉阳法院的开创之举,无疑为各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开阔了视野、提供了借鉴,正如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委徐丽霞所说:“法律就应该有更多的具体举措,给受暴妇女更多的保障和权利维护,才能让每个人都对法律产生敬畏。”进而从根本上铲除家庭暴力这一顽疾。

    3月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全国首例离婚诉讼后的人身保护令在重庆酉阳发出。312,记者赶往信息的源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据该县妇联主席冉红梅介绍,全国第一份离婚诉讼后人身保护令其实是201058发出的,时效为6个月,如今已经到期,该项举措收到了满意的效果,男女双方都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由于当事女方在外地,未能接受记者的采访,于是记者来到酉阳法院,从该案承办法官那里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离婚后前夫继续施暴

    1990年,家住酉阳县的钟女士与陈某恋爱同居,1994年生育一子,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双方无感情基础,性格不合,于1997年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又于2004年复婚,钟女士开了一个门市部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复婚后,陈某依旧不务正业,经常出去赌博、喝酒,如果受了气或心情不好,还会对钟女士拳脚相加。一次又一次,顾念到儿子还小,她都忍了。但是,陈某的拳头越来越重、频率也越来越高,亲朋好友都劝说不住。万般无奈之下,钟女士找到了妇联,寻求帮助。

     县妇联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妇联领导亲自过问此事,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果且陈某变本加厉的情况下,县妇联建议钟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为她提供法律援助。钟女士于2009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0年酉阳县法院判决:准许钟女士与陈某离婚;儿子随钟女士生活,陈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各负担50%的教育费用;钟女士原有房屋属个人财产,归钟女士所有。

     原本以为离婚了,苦日子就到头了。可让钟女士想不到的是,因为陈某还有房门的钥匙,经常半夜来到家里大吵大闹,甚至出言恐吓。

     20103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发现钟女士不在家,遂打电话询问钟女士的去向,并四处骑车寻找。当晚钟女士回家后,陈某用菜刀架在钟女士的脖子上,钟女士大声呼叫儿子救命,后经儿子劝解,陈某才放下菜刀。当晚钟女士遭到陈某的一顿毒打,双腿被打伤。第二天,陈某还给钟女士写了一张纸条,载明:“请你自尊一点,千万不要让我生气,在我控制不住时,你后悔就晚了。我不想天天与你吵、生气。千万没有下次、切记!

    此事过去没有几天,陈某又打电话询问钟女士的动向,得知其在逛街,遂赶到钟女士所在地点,称店里很忙要钟女士回店工作,并当街将钟女士的挎包撕烂,将其手机摔坏。

    此后,陈某经常到钟女士的店里和家里威胁、打骂钟女士。无奈之下,钟女士在女友的陪伴下再次找到县妇联求助。因无法联系到陈某,且双方已离异,无法进行调解,县妇联支持钟女士走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陈某从钟女士的房屋里搬走,不再骚扰钟女士的生活。

    “人身保护令”让当事人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

酉阳法院接到女士申请后,经过调查、调解,201058,该院“反家庭暴力案件合议庭”根据女士的申请,发出该县第一份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200内活动;被申请人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该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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