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禁止施暴人在距离受害人200米内活动 全国首份离婚后“人身保护令”效果良好

 发布时间:2011-08-22 14:21 浏览量:348

来源: 中国妇女报

      当各地正在尝试推行婚姻期间内针对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时,重庆酉阳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例离婚后的“人身保护令”已于日前执行完毕,并取得良好效果,男女双方都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酉阳法院的开创之举,无疑为各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开阔了视野、提供了借鉴,正如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委徐丽霞所说:“法律就应该有更多的具体举措,给受暴妇女更多的保障和权利维护,才能让每个人都对法律产生敬畏。”进而从根本上铲除家庭暴力这一顽疾。

    3月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全国首例离婚诉讼后的人身保护令在重庆酉阳发出。312,记者赶往信息的源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据该县妇联主席冉红梅介绍,全国第一份离婚诉讼后人身保护令其实是201058发出的,时效为6个月,如今已经到期,该项举措收到了满意的效果,男女双方都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由于当事女方在外地,未能接受记者的采访,于是记者来到酉阳法院,从该案承办法官那里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离婚后前夫继续施暴

    1990年,家住酉阳县的钟女士与陈某恋爱同居,1994年生育一子,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双方无感情基础,性格不合,于1997年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又于2004年复婚,钟女士开了一个门市部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复婚后,陈某依旧不务正业,经常出去赌博、喝酒,如果受了气或心情不好,还会对钟女士拳脚相加。一次又一次,顾念到儿子还小,她都忍了。但是,陈某的拳头越来越重、频率也越来越高,亲朋好友都劝说不住。万般无奈之下,钟女士找到了妇联,寻求帮助。

     县妇联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妇联领导亲自过问此事,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果且陈某变本加厉的情况下,县妇联建议钟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为她提供法律援助。钟女士于2009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0年酉阳县法院判决:准许钟女士与陈某离婚;儿子随钟女士生活,陈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各负担50%的教育费用;钟女士原有房屋属个人财产,归钟女士所有。

     原本以为离婚了,苦日子就到头了。可让钟女士想不到的是,因为陈某还有房门的钥匙,经常半夜来到家里大吵大闹,甚至出言恐吓。

     20103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发现钟女士不在家,遂打电话询问钟女士的去向,并四处骑车寻找。当晚钟女士回家后,陈某用菜刀架在钟女士的脖子上,钟女士大声呼叫儿子救命,后经儿子劝解,陈某才放下菜刀。当晚钟女士遭到陈某的一顿毒打,双腿被打伤。第二天,陈某还给钟女士写了一张纸条,载明:“请你自尊一点,千万不要让我生气,在我控制不住时,你后悔就晚了。我不想天天与你吵、生气。千万没有下次、切记!

    此事过去没有几天,陈某又打电话询问钟女士的动向,得知其在逛街,遂赶到钟女士所在地点,称店里很忙要钟女士回店工作,并当街将钟女士的挎包撕烂,将其手机摔坏。

    此后,陈某经常到钟女士的店里和家里威胁、打骂钟女士。无奈之下,钟女士在女友的陪伴下再次找到县妇联求助。因无法联系到陈某,且双方已离异,无法进行调解,县妇联支持钟女士走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陈某从钟女士的房屋里搬走,不再骚扰钟女士的生活。

    “人身保护令”让当事人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

酉阳法院接到女士申请后,经过调查、调解,201058,该院“反家庭暴力案件合议庭”根据女士的申请,发出该县第一份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200内活动;被申请人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该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