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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天签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1-08-22 10:00 浏览量:535

2011-04-21 长沙晚报 记者 张水湘 通讯员 唐丹 陈善文 

本报株洲讯(记者 张水湘 通讯员 唐丹 陈善文)未婚先孕,原本就不想结婚的男方想出一个馊主意:扯结婚证的前一天先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好等孩子一生下来就离婚。昨日,这一荒唐的离婚协议被株洲石峰区法院宣告无效,原告王进(文中均系化名)的离婚诉求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轻率:认识3个月就怀孕

    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是20092月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并同居。其间,陈莉曾随王进回老家拜祭其亡故的父母,而王进也与陈莉一同前往陈莉的家乡河南洛阳,拜见了陈莉的家人。20095月,陈莉意外怀孕,两人的关系急转直下。王进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故意怀孕,想以子逼婚;而陈莉则认为,两人感情稳定,怀孕实属意外。

    协议:孩子出生后就离婚

    一个要结婚,一个宁死不屈,这个矛盾该如何解决才好?为了让孩子不致成为私生子,王进想出了一个歪主意: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2009722,王进与陈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在本周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待孩子出生并办满月酒后,在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协议书签订的第二天,两人便一起去办理了结婚手续。

    无效: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2010年2月19,小孩平安降临。3月7,王进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被告陈莉则坚称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昨日,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9722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故这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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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离婚协议不合法

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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