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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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变卖家产丈夫诉求离婚并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1-08-22 09:56 浏览量:507

2011年4月27日   B01-法苑周刊  上海法治报  

    本报讯 妻子红杏出墙,并将共有的美容店偷偷转让他人,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付精神抚慰金、店面转让金等。近日,安徽省明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儿子随原告林某某生活,被告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同时判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美容店转让款15000元。

     2003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林某某与周某某结婚,并于同年生一子。婚后,周某某与一男子数次在深夜,共同入住当地洗浴场所的同一个房间,并于数小时或十几小时后同时退房离开。林某某与周某某于2011年春节起分居至今,期间,周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美容店转让他人。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被告数次与其他男子在不正常的时间、地点,单独相处较长时间,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婚生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被告转让美容店所得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认定为30000元,应当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证据不足,可由债权人凭证据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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