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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杨立新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现行婚姻财产制度有缺陷

 发布时间:2011-08-20 14:35 浏览量:1584413521

法学家杨立新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现行婚姻财产制度有缺陷
新京报  2011081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杨立新

 

最高法院日前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于在房子这个家庭重要财产的权属划分和增值收益分配上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司法解释究竟有没有突破婚姻法的规定?是不是婚姻变得更加算计了?感情越来越不重要了吗?本报专访杨立新教授。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实习生 高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规定对男女都一样

 女方买房子的也有很多,那男方说离婚我也有一半,那也不行啊!

 新京报: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公众反应很激烈,为什么会这样?

 杨立新:主要是房子方面,不过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没这么大的反应。一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倒有一个正面的好处,就是能够证明现在大家都关心法律,也认识到这个法律和司法解释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这是一个好事。如果说不管怎样,这个东西拿出来以后谁都不理睬你,可能最高法院更不愿看到,立法机关也不愿看到。

 新京报:现在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说这侵犯了女性的权益,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对女性不公平。

 杨立新:那反过来说,现在也有女方买房子的,女方买房子的也有很多,那男方说离婚我也有一半,那也不行啊!光从一个角度看有问题。

 新京报:关于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一直有很大分歧,现在把这个归为个人财产,从法律上界定是妥当的吗?

 杨立新:这个是对的。比如说我给儿子买了房让他们去住,两年后离婚了,这下变成共同财产了就分给人家一半,对谁都是很心痛的事。反过来,女方买的房子男方也要分一半这就更想不通了。所以,公平地去想这个规定是对的。

 婚姻需要规则

 对可能发生的婚姻纠纷,必须事先制定规则,然后按照规则去办。

 新京报:对现在没结婚或婚姻没什么问题的人来说,看了司法解释觉得感情越来越不值钱了,大家婚前算计婚姻中算计,财产分割时还要算计。

 杨立新:要是不离婚,它就没问题。那是人家父母买的房子,你不能说离婚以后就成你的了,就跟人家父母没关系了。

 新京报:在传统上,大家还不太愿搞婚前财产公证,就像2001年修改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后,其实做的也不太多。

 杨立新:我们中国人缺少契约的习惯,而且有一个问题,大家不愿把婚姻关系当中的一些问题拿到契约上来考虑。其实两人结婚,财产都是合意问题,如果把这个问题考虑清楚,一切问题也就想清楚了。两个人在一起过,夫妻关系是两个人共同合意而成,财产该怎样处理,双方也应有一个合意,这个是正当的。但,大家没这样考虑问题的习惯。

 新京报:现在有人比较乐观地说司法解释可能降低离婚率,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杨立新:有可能性,就是考虑房子问题。

 新京报: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后,据说社会反应也不小?

 杨立新:是的,这得有一个社会接受的过程,现在不也接受了吗?

 新京报:婚姻关系比较复杂,过去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或司法在处理家庭事务上怎样去定位?现在有两种看法,一种希望法律规定得越清楚越好,尽善尽美;还有一种人觉得司法尽量少去介入,去干预,强调家庭协商。

 杨立新:每个人都希望每个家庭都是稳定的,我们的社会就会特别的好,其实不可能。因为两个不同的个体在一起生活,也有过不到一起的时候,人毕竟都有自己的个性。

 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它要把每种情况都预想到,然后定出个规则。当家庭发生纠纷以后,别人或政府去管比较难,但也不是没办法,如果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不管了,这社会不就乱套了?

 新京报:你的意思是要制定规则?

 杨立新:是的。对可能发生的婚姻纠纷,必须事先制定规则,然后按照规则去办。有了规则,大家就会对婚姻家庭纠纷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房子的问题现在大家有这么多意见,但无论是起草解释的最高法院,还是帮助论证的这些学者,都认为这个规则没错,所以接下来就在于说服,把道理讲清楚。

 解释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合意了,两个人去民政局登记就行,婚姻法本身就没把它弄明白。

 新京报:有人举例子,比如男的婚前首付买了房子,婚后共同还贷,过了10年过不下去了,房子的贷款也还完了,到最后补偿的很少,女的连住的地方也没有了,就觉得很不公平。

 杨立新:债权这个问题值得考虑。比方首付时付了30%,结婚以后双方又共同付了70%,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是个人财产,这真的很不公平。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个是这个问题,还有一个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京报:司法解释把它认定为是行政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杨立新:这就是政府在干预婚姻,其实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合意了,两个人去民政局登记就行,婚姻法本身就没把它弄明白。

 新京报:婚后共同还房贷的规定,问题出在哪里?

 杨立新:婚后还贷把它当成债权,我的想法是它应该考虑比例。比方说,婚前人家首付的比较多,婚后两人还贷的比较少,可以用50%作为标准,共同还贷超过50%的,应该认定是共同财产,然后前面首付的作为债权,如果没有超过50%,比如是49%,认为共同财产49%以下的作为债权,可能比现在的规定要好。

 新京报: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首付买房,离婚时谁登记的房子就属于谁的。

 杨立新:物权法规定的就是谁登记属于谁,解释是尊重这个规则,但解决纠纷并不是死的规则,也可以灵活。

 新京报:司法解释规定了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和房子增值,现在很多人担心补偿会很低。

 杨立新:补偿要适当,通常把它当做债权考虑时只能补偿利息,这个就太少了。补偿时要考虑房产增值的比例,这对双方都公平合理。

 新京报:离婚处置财产时,双方协议解决的比例高不高?

 杨立新:协议的不多,协商成功很难。没事的时候不说,出事的时候协议不成。

 新京报:为什么会这样?

 杨立新:中国人缺少这种习惯,比如我们对遗嘱也是,死之前从来没想到遗产怎么分,然后把麻烦都留给后人,去打吧,他就没想到事先都分好,你们就不会去打了。我们都不太愿意想死后的事。

 新京报:十年前修改婚姻法时,房子的问题还不突出,十年后房子已经成为个人或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了,从立法来看,是否有可能把这个问题界定得特别清楚,让大家都满意?

 杨立新:不可能。就像原来最高法院提倡审判一个案件让双方满意,怎么可能都满意?凡是说我的案件把双方都弄满意了,那肯定是瞎说,我不相信,极个别的会有,一个案子你判决我赔偿我怎么会满意?少赔偿或不赔偿我才会满意,但另一方就会不满意。

 婚姻财产制尚需完善

 对约定财产这块,我们的规定太不健全,仅仅只是说可以约定,但怎么约定、做什么样的约定都没有。

 新京报:婚姻法从上世纪50年代只有一个条文规定财产,到80年代引入约定财产,2001年又明确了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中国婚姻中财产制度还有没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杨立新:我们现在的婚姻财产制太少了,现在就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怎么去约定没有示范,国外的婚姻法中,约定财产可以选择的有七八种,比如分别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等,都有不同的示范,结婚时一定要选择一种,选择了还要在婚姻登记中做明确的登记。

 我们现在没有这些,登记了承认双方是夫妻,但两人财产怎么办都没有,所以只能推定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对双方照顾的比较好,但是麻烦多,现在这些不都是共同财产弄出来的麻烦吗?对约定财产这块,我们的规定太不健全,仅仅只是说可以约定,但怎么约定、做什么样的约定都没有,所以这方面需要改进的余地很大。

 新京报:怎么改进?

 杨立新:应该考虑两点,第一点是约定要提出具体示范的方法,比如有几种约定,每一种约定的后果是什么。在缔结婚姻时就要做这样一个选择,他就会考虑离婚时财产怎么办,现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用不着考虑这个问题,等出问题时就比较麻烦。

 第二点是登记婚姻时要登记财产关系。现在结婚登记时不登记财产关系,会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双方对自己有什么财产不明确,一个是别人不知道双方的财产关系,比如两个人约定各人花自己的钱,财产分别所有,结婚时没登记,别人要和你们做买卖,但不知道你们俩什么财产关系,结果就以为你们俩是共同财产,等到发生纠纷时,说我们是分别财产,他借的钱和我没关系,也可能本来是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瞎编说我们是分别财产,把人家给骗了。

 所以我一直主张婚姻登记变成真正的公示性,公示婚姻关系也公示财产关系。

 新京报:下一次修法时,在这些方面应多做考虑。

 杨立新:对,但又是多数人不会接受。

 新京报:为什么呢?

 杨立新:他们觉得我们的婚姻不是那么复杂的,不必要弄那么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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