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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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生活不能自理,继母因故撒手不管 女儿代父起诉离婚,程序不当法院驳回 法官诉后调解 康家过上安详年

 发布时间:2011-08-09 12:46 浏览量:1584429942

上海法治报 2011年2月23 作者丁孙莹

    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原告康某是一位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其妻不再履行扶养义务,女儿便代父亲向法院诉求离婚。在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后,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着力诉后调解,并启动了快速通道,当天将这起棘手的特殊离婚纠纷予以彻底了结,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签下离婚协议。
  
现在我们心定了,睡得也安宁了,多亏法官在我们打输官司后再次调解,帮我们彻底了结这桩烦恼事。,当奉贤法院的阮瑜斌审判长与合议庭的法官们冒着严寒到浦东新区宣桥镇康某家回访时,其80多岁的年老父母拉着法官手连声致谢。
  
女儿替父亲诉求离婚
    
家住浦东的康某,妻子因患尿毒症于10多年前病故,留下10多岁的女儿。 1997年经人介绍,康某与家住奉贤的庄某登记结婚。庄某也有一子,前夫在工伤事故中身亡。两个同病相怜的苦命人带着自己的儿女重组新家,甚是珍惜。夫妻恩爱,家庭和睦。 2003年的一天,因儿子买房需钱,康某便带上妻子骑摩托车到老家向亲朋好友借钱。回来途中,康某不慎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头部严重受伤,瘫痪在床。在妻子及父母精心照料下,康某的身体康复较快,能自己行走,但智力不及三岁小孩,生活不能自理。
     2005
年,康家动迁安置了一套95平方的房屋。为房屋的归属问题,庄某与康家产生了矛盾,一气之下将康某送至其浦东父母家。
   
父亲得不到继母的照顾,康某的女儿就代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庄某离婚。当年7月,该案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当地司法所召集庄某与康某家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安置房的产权归康某女儿所有,庄某有居住权。康某的日常生活由庄某负责照料。
     
去年,康某的女儿离了婚无处居住,欲暂时入住该安置房,因庄某不给钥匙就干脆撬锁入住,导致矛盾再次爆发。那天,当庄某带着康某从奉贤兴致冲冲赶到浦东住处时,得知门锁被换无法进入,恼羞成怒,再次将丈夫康某扔在其老父母家,撒手不管。其间,康家人几次将康某送至庄某处,都被拒收。经这么一折腾,康家与庄某之间的矛盾愈益加剧,双方的感情已难以弥合,康某的女儿只得再次替父亲打官司,要求与庄某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代保管的拆迁补偿款及残疾人生活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8多万元。
   
法院诉后调解化纠纷
   
奉贤法院奉城法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康某在再婚后因车祸丧失辩认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但被告庄某在与原告之女发生争执前一直履行了自己的监护职责,在诉讼中也明确不放弃监护人资格,故原告之女代原告起诉在程序上不适当。其应当首先通过要求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或通过变更监护关系诉讼,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才有权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据此,合议庭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但实质问题并未解决,残疾人康某的生活由谁照顾成了法官关注的问题。当时已近年关,如果纠纷未能解决,很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确保康某生活安宁,审判长阮瑜斌与合议庭成员将工作延伸至庭后化解,召集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
   
阮法官办案经验丰富,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拆迁安置房及监护权的归属,采取法、情、理三管齐下,对症下药。
   
他首先从情理着手,感化当事人。对庄某多年来精心护理和照顾丈夫康某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使庄某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抚,偏激的情绪趋于稳定,为顺利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围绕监护权和拆迁安置财产分割的问题,阮法官从法理上对双方进行了详细释明,告知康某家人,庄某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一定的权益,并为康某的治疗已化了不少费用。
   
同时,就康某的监护问题进行了疏导,使庄某认识到随着年岁不断增长,自己已不能胜任照顾康某。
    
在法官的循循化解下,庄某自愿放弃监护权,康某女儿取得监护权,双方并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对此,奉贤法院重新立案并启动快速通道,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结案,以调解方式及时化解了这桩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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