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要求儿媳道歉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9 12:28 浏览量:584
上海法治报
王阿婆的儿子与媳妇之间感情不和,所以王阿婆于去年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王阿婆是通过输入儿子账号及密码,从儿子 “瞿维的日记”中看到包括有 “我的婆婆
媳妇章某则认为,自己并未使用过瞿维的账号进行登录,婆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讼内容为自己所发。
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有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系被告本人在网络上登载相关文章。由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节事实,故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