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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闹离婚搬走财物回娘家,公公报警称家中被盗,加速离婚进程

 发布时间:2011-08-09 11:12 浏览量:406

新闻晚报 2011年3月8 记者罗雨菱

本报讯 家住彭浦新村的张家80后媳妇包某,原本与丈夫之间就经常为琐事发生争争吵吵,虽数次闹上法庭,但法院均未判决准予离婚。当包某再次与丈夫发生矛盾,将自己物品搬回娘家时,公公却向公安报警称家中被盗,从而导致儿媳之间矛盾激化,加速了离婚进程。昨天,闸北法院做出准予包某与张家儿子离婚的判决。
    2007
10,包某与张家儿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086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嗣后,因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及夫妻关系,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闹上法庭。
   
去年4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其间,包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家儿子离婚,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后,夫妻关系已有改善。同年12月,包某与张家儿子再次发生矛盾时,包某将自己部分物品搬回至娘家后,张家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彭浦新村房屋内的财物被盗,被盗物品有液晶电视三台,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电脑、电饭煲各一台,价值29198元。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未对上述的被盗物品做出处理。就此, 包某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张家儿子离婚。
   
审理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的认定及处理意见达成一致:

1、包某要求与张家儿子离婚,张家儿子同意离婚;

2、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名下均无股票等有价证券;

3、离婚后,双方住房分别自行解决;

4、现在张家的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归张家儿子所有,在婚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包某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双方对住房问题及双方原住房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之处,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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