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智障人监护“于法无据” 陕西高院院长安东代表建议构建三位一体残疾人监护制度
“近年来,拐骗、虐待和强迫精神、智力残疾人做苦工的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痛心疾首地说,这类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健全和相应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应尽快制定专门法律,在明确家庭监护职责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共监护制度。
安东介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当通过监护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制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纳入监护范围,对于成年智力残疾人的监护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造成成年智力残疾人的监护处于“于法无据”的状态。
另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把痴呆症人纳入精神病人范围,但痴呆症人只是智力残疾人的一部分,其他智力残疾人仍得不到切实保护。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普查情况,我国现有精神、智力残疾人1168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4.08%,涉及上千万个家庭。
“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一般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加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生活,此类家庭的生活负担较其他残疾人家庭更为沉重。”安东说。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纳入社会低保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生活困难。
安东说,对于生活负担沉重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来说,这些犹如杯水车薪,有的家庭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放弃或者推卸管理、照顾义务,使精神、智力残疾人流落社会,乞讨为生,甚至被贩卖后充当“奴工”。
为此,安东建议,在家庭监护的基础上,强化国家、社会责任,完善公共监护措施,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使精神、智力残疾人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和保障。
首先,应修改、完善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智力残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纳入监护范围。其次,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监护制度。
“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在明确家庭监护职责的同时,健全公共监护制度。”安东说,一方面,赋予有关社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维护精神、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设立社会福利院、托管中心等专门的公共监护机构。同时,加强对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监督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确保用在残疾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