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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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妻子和前妻谁有份儿

 发布时间:2011-08-05 14:03 浏览量:500

北京晚报 2011年4月6 记者林靖

    该房是再婚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周春梅律师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在本案中,无论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购房

款交付时间,还是该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取得日期,都是在刘老先生和

王老太再婚登记以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如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本案中,王老太和刘老先生再婚时并未对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属于法定夫妻财产范围。因此,刘老先生和王老太婚后取得的该套房屋,应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刘老先生无权独自处分该房产。

    工龄折算款非遗产不能继承

    周春梅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提到,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生存一方在购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折算了刘老先生与其已故前妻的工龄,但刘老先生及其子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即“刘老先生再婚前支付的1万元定金和再婚后交纳的另外14万元购房款,是刘老先生与其前妻吴老太的共同积蓄”。且交款和签合同都发生在刘老先生再婚后。

    刘老先生婚前交付的1万元定金,可以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他和王老太再婚后交付的14万元购房款,应视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已抵成购房款的1万元定金在全部房款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王老太应用其个人存款对刘老先生进行相应的补偿。之后,刘老先生与王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应归夫妻二人共有。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老先生在购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更谈不上继承。

    承租公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周春梅律师提醒大家注意,遗产是一个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虽然有人在死亡前可能合法占有某个财产,但由于对占有的财产没有所有权,那么该财产也不属于遗产。比如,承租的公有住房就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遗产只包括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包括在内的。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才能归入遗产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本案争议房屋购买时,刘老先生的前妻吴老太已去世,吴老太死后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取得相应的民事权益,所以,吴老太的儿子也就没有相应的继承权。 J151

    1997年,在刘老先生的老伴儿吴老太还在世时,刘老先生所在单位决定将刘老先生承租的位于宣武区的一处房屋,以成本价卖给刘老先生。折算了自己和老伴儿的工龄后,刘老先生还需再交购房款15万元。在第二年吴老太去世几个月后,刘老先生交纳了1万元购房定金。

    1999年,刘老先生与离异的王老太结婚。2000年,刘老先生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一年后,他拿到了房产证。

    20108月,刘老先生为解决孙子上学远的问题,决定将这处房产卖掉,在孙子学校附近给儿子买一套大房子,但遭到了王老太的强烈反对。刘老先生火冒三丈:“这房子是单位分给我和前妻、儿子的,买房还用了我和前妻的工龄。现在她不在了,这房子也是我和儿子的财产,和你没关系!”

王老太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中,刘老先生的儿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说:“我妈在世时,我们就已在这房子里一起居住了多年,而且购房款也是使用我妈遗留的存款支付的,又折算了我爸妈的工龄,房本也是我爸的。这房子就应该认定是我爸妈的共同财产。我妈去世后,属于她所有的部分,应由我爸和我共同继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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