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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妇离婚索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1-08-05 10:39 浏览量:339

2011-4-8 14:21:06文章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本报讯(记者王巍通讯员张阴朋)“我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让男方赔偿我五年的青春损失费3万元!”女士在法庭上气愤地说,“因为和他在一起,我失去了许多更好的机会。”

记者上午获悉,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50岁的原告女士当庭提出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要求。

    张女士诉称,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张女士说,李先生对自己家开办的小商店置之不理,整天只知道喝酒打牌,只有她一人照顾家中生意。

女士多次劝阻,先生不知悔改。女士遂于2009年底离家出走,自己在外打工谋生,现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庭审中,先生提出同意和张女士离婚,但其自2006年后半年开始为女士交纳社会保险至2009年底,共计5万余元。“这笔钱本来是想两人共同养老用的,既然她提出离婚,那么她就应当返还这笔费用。”先生说。

    张女士闻此当即大怒,于是提出“青春损失费”这一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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