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妇离婚索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1-08-05 10:39 浏览量:339
2011-4-8 14:21:06文章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本报讯(记者王巍通讯员张阴朋)“我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让男方赔偿我五年的青春损失费3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50岁的原告
张女士诉称,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张女士说,李先生对自己家开办的小商店置之不理,整天只知道喝酒打牌,只有她一人照顾家中生意。
庭审中,
张女士闻此当即大怒,于是提出“青春损失费”这一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