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 通讯员田平平)王女士一套房子的房主为其丈夫。夫妻感情亮起红灯后,因担心丈夫转移财产,王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王女士称,她婚后买了一套位于大兴的商品房,房产证上房主姓名为丈夫李先生。此后双方感情破裂。在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她发现李先生将部分共同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让李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庭审中,李先生辩称,房子是他向其母亲借钱买的,并承诺在2008年底前还款及支付利息。目前他没钱还给母亲,房产已抵债。
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王女士要求确认为共同财产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