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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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中请求确认共同财产份额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05 10:26 浏览量:283

 来源:丰台区人民法院网

    43岁的李女士,在起诉离婚未果后,又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丈夫王先生告上了法院。开庭时王先生同意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要求明确各自的份额。近日,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诉讼请求,但王先生要求明确各自份额的答辩意见未被采纳。

女士与先生于1989612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以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位于本市丰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其产权登记在先生名下。20086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20088月,法院以二人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女士没有提起上诉。但紧接着,她就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再次将丈夫先生告上法院。女士起诉称,其与先生婚后购买并共同还贷的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先生一人名下,其请求变更登记,但是先生置之不理。因此,她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该房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针对妻子的起诉,先生开庭时辩称:我一直认为该房不是我个人财产,但我从未接到她要求变更的通知。我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应明确各自的份额,按照比例支付房屋运行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讼房产虽以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先生名下,但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李女士、先生共同共有。对女士要求确认其为夫妻共有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先生提出应明确双方各自份额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先生与女士仍系夫妻关系,对涉讼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先生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确定各自的份额,对先生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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