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屋登记权 丈夫状告妻子
发布时间:2011-08-05 10:17 浏览量:302
09-12-25 22:37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 编辑: 罗坚梅
《物权法》实施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证明登记人有房屋使用权利,更能对房屋拥有处置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丈夫叶明(化名)状告妻子蔡翔(化名)要求确认登记在妻子名下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增添叶明为该房屋权利人一案作出判决,涉案房屋为叶明与蔡翔夫妇共同共有,蔡翔应协助叶明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
1998年8月上旬,叶明与蔡翔登记结婚。2005年5月中旬,他俩购买了本市延安中路上的某房屋,建筑面积为194.1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权利人为蔡翔。今年7月下旬,蔡翔向区房地产登记处提出申请,将该房屋变更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顾某。8月上旬,得知妻子瞒着自己企图将房屋过户给继女顾某,叶明随即向区房屋登记处提出异议。两天后,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房地产异议登记收件收据,叶明于同日缴纳了异议登记费用。当月21日,该房地产登记处向顾某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的决定。
今年8月,叶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将自己名字添加为权利人之一。法庭上,妻子蔡翔承认该房屋为夫妇俩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产权是在叶明与蔡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现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对房屋产权另作过书面决定,房屋权利归属夫妻双方,遂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