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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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迁户口 单方不提供“户口本”也可办

 发布时间:2011-08-05 09:22 浏览量:308

编辑:夏玉艳 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晚报 时间:2011-04-08

【帮办热线实录】
  
“我弟弟是一个上门女婿,女方家住德州市河西五一村,结婚后我弟弟的户口也落在了五一村。因家庭不和,两人于去年10月份向法院申请离婚,经法院判决,两人于去年12月份正式离婚。离婚后,弟弟去了济南工作,后来想把户口迁回到原籍乐陵,委托我去办理,结果却遭遇难题。”日前,读者先生致电晚报帮办求助。

【晚报帮办调查】
  
先生介绍,他在替弟弟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河西派出所表示,如果要迁出户口,还需要提供女方的户口本。由于弟弟和女方在离婚时闹得关系很不好,户口本要了好几次女方都没给。“我咨询过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离婚后迁户口时,女方不提供户口本的话,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以告知女方提供。后来我又通过派出所和五一村的户籍主任找过女方,但也一直没能拿到女方户口本。我弟弟急着落户口,而且乐陵那边的户口接收等手续已经办好了,现在就因为不能提供女方的户口本,我弟弟的户口不能迁出,我该怎么办呢?”先生很着急。

【晚报帮办跑腿】
  
根据这位读者反映的情况,晚报帮办联系到了德州市公安局户籍科。据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准迁证等手续已经办好,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然后再到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申请。
  
遇到这种女方不提供户口本的情况,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男方可申请让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帮助劝说女方,经说服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向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户内成员发放《告知书》,告知其他户内成员有权使用《居民户口簿》。如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男方可以写一份申请,将自己的特殊情况讲明,并提供一份离婚证书的复印件,到目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特例按照户口遗失的程序,再补一个户口本。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以根据公安部批复的规定,凭书面报告、法院判决书、《告知书》等材料,办理户口迁出。
  
另外,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目前德州市公安户籍系统正在升级,业务暂时不能办理,大约一个月之后才可正常办理。  □帮办 潘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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