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巨头之妻“被离婚”案
核心提示:23年的婚姻,将近14年的分居,民营钢铁巨头杜双华的婚姻因为一纸虚假离婚判决而受人瞩目。这桩亿万富豪之妻“被离婚”的离奇案件,让5位“平时不轻易发表评论”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聚在一起做出了专家意见,因为“被离婚”已经成为一个“严重而多发”的问题,其折射出的不仅仅是“玩弄法律而使他人婚姻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现状,更是法律制度的漏洞。
“患难夫妻”
在宋雅红对本刊记者的回忆中,结婚前的日子是她和杜双华的关系里最甜蜜的时光。那时宋雅红在首钢劳动服务公司开叉车,杜双华在同一单位做模具、跑销售,因为同是首钢子弟,两家人以前就认识,双方父母又互相了解,自然而然地走在了一起。“20岁出头跟他开始搞对象,我家住德胜门,他家住磁器口,那会儿我们两个人都是每月20多块钱工资,下了班我就跟他一起去倒鱼虫,每天能挣几毛钱。”
宋雅红说他们是“患难夫妻”,两个人的关系始于相对清贫的共同奋斗。杜双华虽然只有初中毕业学历,但是天生的做生意的头脑从卖鱼虫那时开始就显露出来,卖鱼虫攒了点钱之后又开始倒邮票。“那会儿吃不起肉,有一次他说挣了点钱带我吃肉去,那时候人简单,吃上肉就觉得特别幸福。”宋雅红回忆说。80年代中期,在一般人只能门口看看的北京莫斯科餐厅(俗称“老莫”),他们就可以偶尔花上5块钱吃顿饭奢侈一把。
从两个人正式确立关系后,杜双华的父亲就让宋雅红去学开车,因为那时工厂里女司机很少,1985年拿到驾驶证之后,两个人就跟着杜双华的父亲开始跑业务,逐渐进入了生意圈。
1988年,宋雅红24岁那一年嫁给了小她一岁的杜双华,学财务的本科生找了一个初中毕业学历的老公,用宋雅红的话说,“就是觉得人挺好能踏踏实实过日子”。杜双华的父母对儿媳妇也相当认可,结婚后,两口子就一直跟杜双华的父母和姐姐同吃同住,“后来搬了一次家也没分开过”。8月份,宋雅红生下长子杜秋龙,儿子虎头虎脑的,和爸爸长得很像。
进入90年代,夫妻二人离职开始创业。在首钢负责管理设备的公公的帮助下,他们租了个小厂房,成立了生产钢管的工厂,“白手起家”做起了钢管贸易。创业初期,杜双华经常在工厂过夜,监督生产。“他这个人做事玩命,出去做事从不讨价还价,首先是要把事情做好,在单位的时候就是这样。”宋雅红说自己这一点也是跟他学的,90年代初期,钢管生产供不应求,她形容在那个阶段,钱都是成麻袋地装,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要货的人就排着队了。因为扩大生产的需要,杜双华回到祖籍地河北衡水,创办了京华制管厂——其日后基业的起点。为了照顾儿子,宋雅红没有一起去衡水,而是留在北京,继续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
“1993年企业搬到衡水之后,一开始他半个月、一个月回来一次,后来就几个月回家一次。”即便如此,宋雅红仍然认为他们那时关系还不错,只是“有钱以后,他非得高人一等,得低着头跟他说话,在家里也要装出多有钱那样,拿着有钱人的劲儿”,所以吵架拌嘴也是常有的事儿。“在1996年以前都挺好的,那会儿衡水的厂子流水就已经上亿元了,我手里拿着家里所有的钱,也从来没有钱还分谁的、应该有我一半这些概念,我觉得从苦日子过来的,都是北京人,家里又都认识,我还跟他爸妈住在一起,他能怎么样啊。”而杜双华日后对那段时间二人的婚姻状况却有不同的描述:“我常年在外做生意,尤其从1994年到衡水市京华制管总厂工作后,因工作繁忙,很少回家,对家照顾较少,夫妻之间难免生成误会。感情开始淡薄,以致后来被告怀疑我感情不专。”
虽然描述那段时间的孰是孰非在今天已经不具太多意义,大儿子杜秋龙在长大后,以成人的分析向本刊记者给出了相对公允的评价:“婚姻无法持续,双方都有责任。在我看来,父亲和母亲的性格都太强了,可能父亲后来希望母亲尽到照顾我和爷爷奶奶的责任就行了,不希望母亲过多干预他的事情,可是母亲又是那种一定要问一定要知道的性格。”杜秋龙其实已经很难记起自己幼年时父亲的形象,因为在一起的时间实在太少,忙于资本积累和事业扩张的杜双华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缺失了作为父亲的形象。“很小的时候肯定也不记事,我印象里最后一次我们3个人在一起,作为一个家庭一起活动,是他们带我去看李连杰的《冒险王》。”那是1996年,杜秋龙8岁,这一年也成为杜宋二人夫妻感情决裂的分水岭。
婚姻拉锯战
1996年的夏天,离二儿子的出生还有七八天时间,宋雅红北京的家里来了一位不陌生的客人——杜双华在衡水安排的一个厂长。她跟宋雅红说,她和杜双华已经在一起好几年了,要跟杜结婚。“我那会儿都快生了,心脏也不好,哪儿有心思理她啊,她看我不着急那劲儿可能刺激她了,过来就抓我,阿姨过来挡,我还是摔了一跤。幸亏住得离医院近,当时都大出血了。”这一次可能“生命不保”的险情让宋雅红的母亲心脏病犯了,大病了一场,出院后一直找杜双华评理,转年的1月份,因为又吵了一架住进医院,“进去就没出来”。母亲的去世对宋雅红打击很大,“起了满嘴的泡,还得给孩子喂奶”。
因为宋雅红的“不听话”,杜双华切断了她的经济来源。“以前要用钱直接给财务打电话,5万10万元的,后来连5万元都要不出来。”当时宋雅红因为照顾两个儿子已经有五六年没上班。“我感觉不对,我得被他挤对死。”她决定把老二放到保姆家,自己出去工作,还是跑业务的老本行,因为开的车比老板的好,每次去公司都停得老远走过去上班。虽然每月只有800元的底薪,但因为给公司带来好多业务,第一年提成18万元,第二年将近40万元。“他有几个亿跟我没关系,我待着就觉得窝囊得慌,我自己也有能力过得好。”宋雅红这种倔强独立的个性,正好跟事业不断扩大、正在自我膨胀期的杜双华需要别人顺从的心理状态针尖对麦芒。
为了让宋雅红彻底低头,杜双华打算拿小儿子“当筹码”。“真的是‘抢走’的。”杜秋龙向本刊记者回忆这段时说,9岁的他还误当了“小间谍”。虽然保姆和爷爷家住得很近,但是不知道具体在几门几号,杜双华就让儿子当了向导,记住了门牌号后,第二天家里来人从保姆怀里抢走了孩子。“我记得阿姨他们全家人
母亲的去世和儿子被抢走两件事之后,宋雅红对杜双华“彻底没感情了”,但是在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维持着,宋雅红和杜双华的家人还保持着一家人的关系。
在这11年间,大儿子杜秋龙已经读完了寄宿小学和中学,上了大学,每次都是爷爷给交学费,虽然他猜想杜双华应该是把抚养费都给了爷爷,但是对父亲这个人已经“想不起来了”,只有偶尔爷爷提起的时候电话里说几句话。杜双华也早已让小儿子以为另一个女人是妈妈,还有了一个妹妹。而他自己,在1997到2008年这段时期,事业迅速扩张,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钢铁帝国,身价达到几百亿元,位列2008年胡润百富榜第二。
虽然一直没有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在宋雅红起诉前,没人知道她老公是杜双华。“他的身份没有给我带来荣耀,没有让我过上幸福的生活,我的一切都是自己挣来的。”此时的宋雅红凭借在商场上出色的能力也已经有了两个自己的公司,也有几千万元资产,还有一个“互相依赖的好儿子”,“能享受平常人的幸福”。
2008年,因为宋雅红心脏病发作,杜双华扛不过让宋雅红见到了11年未见的儿子,直到此时宋雅红才知道,他其实一直是姑妈在带,和爷爷住在一起,“没想到离得这么近”。杜秋龙回忆了一个更让人难以接受的细节:“每次我要去见爷爷,都是提前约时间,我去了之后还奇怪,怎么东西都拿布盖着,看电视、冰箱什么的也都不像是有人住的样子。现在回想才明白,他们早搬家了,每次还约我在以前的住处见面。”
了却了见不到儿子的心病,宋雅红又有了新想法。她先是在网上看到有消息说,有个女人给杜双华生了个女孩,自己已经成了“前妻”,打电话过去问:“谁跟你离婚了?”杜双华的回复是“别听记者瞎说”。“又蹦出3个女人,3个孩子,原来都在眼皮底下我都不知道,知道了之后躺床上想,以前在电视上看还不相信是真的,在自己身上才相信,我也变成‘老大’了,朋友听了都笑。”这也让宋雅红最终做出离婚的决定。“我快50岁了,本来就‘守寡’这么多年,从来没有一个肩膀可以依靠,觉得还是趁早离婚踏实。”
“但是那会儿谈离婚不是真的想分他财产,很麻烦,我也不想从我这儿把这么大一份产业破坏了。我就想能安度晚年,在北京周边买几百亩地,弄个庄园,种点葡萄。”但是对于杜双华来说,400多亿元的身家,日照钢铁100%的股权,离婚当然是一个“坏的结果”,最理想的状态就是维持不分不合的现状。
从离婚谈判开始,儿子和杜双华的接触才多了起来。杜秋龙对父亲印象最深的一个画面是,爷爷带他去接机,“看见一个挺土的胖子被一群人簇拥围绕着走出来”。
两年的离婚谈判包括了争吵、安抚和手段,结果就是杜双华这边的坚决不离婚。最开始谈的时候,杜双华建议“双方互不补偿对方财产”,经过谈判,最后杜双华同意买下一层高档写字楼送给宋雅红,并建造一个100亩规模的农庄,并且承诺帮助宋追回800万的债权。杜双华还提议给宋雅红买套房。“选半天看上一套800多万元的别墅,他出了400万元首付,剩下的450万元是我自己拿的,他用房子没拿住我。”宋雅红想让杜双华帮忙追回自己的1000万元尾款,杜双华把钱截住,也作为不离婚的筹码。宋雅红回忆说,那段时间自己被盯梢好几次,她把后边跟着的车堵在马路中间,司机下来说:“嫂子,对不起我走了。”
“我记得有一次孩子回来搓手指头,一问说爸爸带着去验DNA,骗他们说要移民美国,必须亲子鉴定不然不给移民。这都是他为了独吞财产在做准备呢。”作为谈判条件,宋雅红要求杜双华把儿子带在身边,希望能跟他学着怎么做生意管理企业,于是杜秋龙看到了父亲在各地如何“呼风唤雨”,厂子附近的村民如何“感恩戴德”。“他的厂在衡水面积相当于一个区了,解决了大量就业,感觉衡水除了老白干就是他的厂子。”杜秋龙逐渐形成了对这笔财富边界的概念,“我没事儿会想,这么多的钱,摞起来得有多少间房,九牛一毛对我来说都是太大的财富。但是在我没有能力去驾驭的时候,这笔财富能不能给我的生活带来快乐,会不会成为我生活的负担?”杜秋龙告诉本刊记者,在那段时间觉得不自由,觉得压抑,因为杜双华要的是“绝对服从”,“他说,不然也别跟着我”。
然而对于杜双华来说,财富显然不仅意味着财富本身。宋雅红记得去年4月的一次谈判,杜双华“吐真言”说:“我现在还有点权力,还能呼风唤雨,要没这点权力,我也没有呼风唤雨的能力了。你放心,你的生活有我呢,我给你钱花。”后来杜双华同意重写协议书,给予宋雅红1亿元的“经济帮助”,这样的字眼惹怒了宋雅红,“再加上后头冒出来的那些女人,本来这层窗户纸不捅破知道了也就这样了,她们还找上门来管我要钱。1个亿我怎么花都花不了,但是我要为孩子争,不然以后这5个孩子就打起来了。我跟他说,法庭见。”2010年9月,宋雅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奇的离婚判决
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杜双华告诉法官:“我们感情很好,不离婚。”几次做出拒不出庭表态后,海淀法院已考虑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的时候,杜双华却委托律师给海淀法院送来了一份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的判决书。
“她看到这份离婚判决书之后非常吃惊,我们这边还在法院起诉呢,怎么10年前就离婚了,还是在衡水法院办的。”宋雅红的代理律师陈旭告诉本刊记者,突然出现的这个10年前的离婚案件中,宋雅红根本没有到庭应诉,接到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甚至连判决书都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而且判决书上漏洞百出,“全是硬伤”。
根据这份(2001)衡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的文字记载,杜双华10年前在衡水中院起诉离婚的理由是,他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后3年半,没有联系过,妻子在此期间“下落不明”。衡水中院在没有尝试打电话通知、上门走访、也没有发司法专邮等任何通知手段的情况下,通过对宋雅红在北京居所的一名不知情的物业工作人员的走访调查,认定宋雅红“下落不明”。
陈旭告诉本刊记者,首先,杜双华当年想要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其妻子宋雅红户籍或居所地法院,在当年杜双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雅红确实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河北衡水中院无权受理该案。第二,作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证,法律严格规定了法院的送达方式。衡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决定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侵犯了宋雅红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两个北京居民的离婚案件,为何要向衡水法院提请诉讼?公开信息也许已经提供了答案。1995年,杜双华被评为衡水市明星企业家;1996年,被评为衡水市青年创业先锋;1998年,被选为衡水市人大代表;2003年当选为河北省人大代表。
“他的时间选得很好,2001年,正好是他事业急剧扩张之前,他可能已经判断到了之后的发展。”宋雅红对本刊记者说。
除了程序违法之外,陈旭律师还指出了在这份离婚判决书上的各处“硬伤”:宋雅红的名字错了一个字,杜双华出生日期错后了1年,双方的结婚时间也是错的,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有误,而且小儿子的名字更是离奇地使用了在2007年才变更的新名字。“漏洞太多了,杜双华这些年几次办理的河北暂住证上婚姻状况都是‘已婚’。对这样一个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法院却未充分审查诉讼当事人身份,甚至连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在案卷中留存,这些问题都应导致原审裁判无效。
显然,杜双华也注意到判决书上这些硬伤,遂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
而由宋雅红向海淀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也因(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出现,被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在10年前,河北衡水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宋雅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河北衡水法院的判决书不具法律效力。此案二审也正在进行中。
制度的缺失
在接了宋雅红离婚案之后,陈旭连着接到了四五起“被离婚”的案子。“权贵玩弄法律,钻法律的空子。”陈旭对本刊记者说,虽然宋雅红的案子由于当事人身份特殊,标的财产数额巨大,是一起特殊的个案,但其中却蕴含了一个极为危险的信号:如果现存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这样的诉讼程序予以任意解除,那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确定性都将受到严重破坏,涉及公众的公共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民诉法专家傅郁林看来,“被离婚”不是一个简单地用“权贵玩弄法律”来解读的社会问题,而是已经成为一个“严重而多发”的法律问题,问题的根源首先要归咎于制度本身的缺失造成的漏洞。“现行立法中缺少两个制度,一个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不合法婚姻关系的制度,这是针对身份关系的实体性质的救济途径:二是生效判决的撤销,这是针对一般案件的错误生效判决的救济途径,目前只有再审程序没有撤销程序。但现在这两个制度都没有,就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傅郁林向本刊记者分析说,两个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最高法院在设计再审程序时的困境,最高法院规定离婚案件不得就身份关系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部分提起再审;甚至在上诉程序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上诉时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准予离婚的,也没法改变一审判决就身份关系做出的变更。这是考虑到,一旦判决离婚,则不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变更,而且可能涉及或影响其他人的身份关系,比如一方可能再婚,因此不允许通过再审变更原审判决已经确定的身份关系。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没有区分身份关系和普通民事关系的差别,也没有区分合法取得的身份关系与非法取得的身份关系的救济途径,因此没有专门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身份关系或虚假离婚的有针对性的救济制度。比如,假离婚的案件应该启动两个撤销程序,前妻可以申请撤销前面的欺诈导致的错误裁判所确定的身份关系,同时申请撤销新的婚姻、请求宣告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但现在这两个撤销程序都没有。”
傅郁林说,就本案而言,制度的漏洞还不是唯一的原因,法院在操作中也存在重大失误。正是由于在离婚案件中,身份关系一旦经由生效裁判确定就会产生严重的、现行法难以补救的法律后果,所以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程序相对完备的硬性要求,也就是把程序保障放在了裁判前面,比如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要有当事人本人到场,哪怕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可以完全由代理人出庭,但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本人也得到场。法律还规定,必须首先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只有这些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最后的办法才是公告送达。“本案假造了一个事实,就是声称女方失踪了。但法律关于失踪规定了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即便宣告失踪,还要等2年的时间,不能一方说失踪,也不经法律程序,法院也不穷尽法定途径去找当事人,马上就公告送达,就判决离婚了。这个案件根本没有穷尽送达手段,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在进行这些直接送达行为之前就预定的方案。而且,如果不能确定被告失踪这一事实,那么河北的法院也就没有管辖权。”
在傅郁林看来,绝大部分“假离婚”的案件,法院都是有重大过失或明显过错,甚至有的案件中不排除法官参与合谋的情况。“这一类案件很早就有了,只是本案因为漏洞太多、太明显,特别是判决还未经合法送达,所以可以按照裁判尚未生效来处理,也还有可能在管辖权错误方面找到补救的理由。但是大部分虚假离婚都没有这种补救机会。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堵死了这个立法漏洞的可补救性,身份关系一旦确立,再审的时候不能就身份关系进行再审。目前正在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可能弥补这个漏洞,就是针对欺诈诉讼将专门建立一个裁判撤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