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拒担责 老人讨债路上奔走14年
14年前,柳州市一家面条厂向做面粉生意的付明堂赊购了两批面粉,共计欠下35万多元货款没有归还。为了这件事,付明堂被迫将自己的面粉店易手,并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讨债的路上。14年过去了,他尚有许多货款未能讨回。今年3月15日,这起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讨债”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家属取走死者存款
现年71岁的付明堂,是柳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原先开有一家面粉店。他说,柳州市柳航面条厂(以下简称柳航)因经常向他购买面粉,成了他的老客户。
然而,在判决生效之前,熊占具的家属韦兰菊、熊素情、熊成麦、熊素菊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韦兰菊等4人在表示放弃继承权前两个月,从熊占具的个人存款中取走了4.5万元,致使债务无法偿还。
转移财产要承担还债责任
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35.6万多元的货款打水漂?付明堂没有放弃,在多方追索无效后,他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死者的妻子韦兰菊及他的儿女熊素情、熊成麦、熊素菊为被执行人。
在柳南区法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下,付明堂陆续领回了10多万元。
讨债路上无尽头
因仍未拿到大部分货款,付明堂多次到上级各部门申诉。此案引起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查明,柳航虽然是个人投资的私营独资企业,但韦兰菊等4人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该企业的主要收益由他们共同享用。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支持了付明堂的要求。
在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因此案久执不结,又指定宜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此案。宜州市法院同样驳回了韦兰菊等4人的请求,也就是说韦兰菊等4人为“共同还债人”。
由于韦兰菊等人不服,这起执行案又回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该法院于2006年作出了撤销原先“追加韦兰菊等4人为共同被被执行人”的裁定。就这样,经过几轮的裁定和驳回后,这起案件又被指令移送到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执行。
至2006年6月,在上面几家法院的执行下,付明堂共拿回了21万多元的货款。付明堂说,为早日了结此案,多年来,他奔波于各级法院不少于700次。“腿差不多跑断了,混得与法院执行人员也都熟了,我都不知道何时才能要回剩下的货款和利息”。
“死案复活”,法院重启再审
付明堂知道,如果没能把韦兰菊等4人裁定为共同还债人,那么剩下的欠款就等于“死债”,因为柳航再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他没有死心,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人大反映。自治区人大于2008年5月发文给自治区高院,要求该院对付明堂信访的材料抓紧处理。
因执行难等问题,这起于1997年已判决生效的案子得以重新启动去年,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这次,付明堂重新起诉要求追加韦兰秀及她的3个儿女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支付剩余的货款及多年的利息(按双赔计)86万元,以及因对方拖欠货款而造成他的经济损失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柳航是熊占具以个人名义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的私人独资企业,熊占具因车祸死亡,债务由该企业的财产和熊占具的遗产偿还。柳航可认定为熊占具、韦兰秀夫妇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可认定是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韦兰秀于1997年3月公证放弃继承丈夫的遗产,不能免除她共同债务的责任。
另外,虽然当年熊素菊以柳航的名义出具收条给付明堂,但不能证明熊素菊等4人参与经营柳航和投资,因此熊素菊等4人对该厂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为此,柳南区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没有追加韦兰秀为被告,遗漏了诉讼主体,存在程序错误;原来对利息的判决也有误,应予变更。
去年9月,柳南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韦兰秀负责清理柳航资产,并承担尚欠付明堂的13万多元货款以及利息。
是“独资”还是“家庭企业“?
付明堂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15日,此案在柳州市中院进行二审。法庭上,付明堂拿出他从柳州市工商部门复印出来的、关于柳航的两本营业执照说,这是一个“双胞胎”营业执照,因为这两本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负责人都是一样,但是经营性质一栏却一本是“独资”,一本是“私营企业”。而“独资”这本在工商部门没有登记档案。
另外,他还拿出一份“柳州民航站”的证明说,1990年起,熊占具夫妻带领儿女到柳州老机场,共同经营管理无执照的面条厂,一家人共同劳动积累了资金。1993年,他们又新建了两间面条厂,并领了营业执照,后转为集体企业。
付明堂说,从他在工商局查到的从业人员表证明,韦兰秀、熊素情、熊占具3人参与从业,为此他认为,柳航应视为家庭经营企业。
熊素情等人没有出庭,他们的代理人说,柳航为私营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投资者熊占具承担无限责任。熊占具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女通过公证声明放弃法定继承权,那么他们依法不需承担熊占具生前所负的债务。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南国早报 王克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