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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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扫也有不如愿 讨要吊唁权

 发布时间:2011-08-02 08:56 浏览量:400

 法制晚报 2011年4月3 记者洪雪 通讯员李辰

清明,并不是所有想扫墓寄托哀思的人都能如愿,有人因吊唁权被剥夺或限制而打官司。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发布的调研也显示,近年吊唁权的官司增多。

因吊唁多以讨说法、争口气为由,故法院的判决也多为赔礼道歉。

案例1 不知母亲去世 姐姐告弟弟讨吊唁权

未能在父母弥留之际见上最后一面,被认为大不孝。而让自己不孝的人是自己的亲弟弟。

丁氏姐妹为此起诉称,弟弟在父亲死后,阻止她们看望母亲。直到2010年清明期间,她们为父亲扫墓时,才得知母亲已去世。

姐妹俩认为,弟弟没有告知母亲已去世的消息,致使她们丧失了吊唁权,给她们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丁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丁某认为,自己已尽到赡养义务,两个姐姐与他和母亲关系一直不好,还为了房子多次和他打官司,所以多年一直没让她们进家门。

丁某说,母亲去世的事,处理得很快,其间他一直联系不上姐姐们。

法院判决

自古以来,中国乃重孝道的国家;吊唁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子女吊唁老人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丁氏姐妹与弟弟丁某虽关系不睦,但母亲去世,丁某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姐姐们未能参与吊唁。故判决丁某向丁氏姐妹赔礼道歉,并在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丁氏姐妹其他诉求。

案例2 母亲下葬时未到场 称吊唁权被侵犯

女士诉称,母亲因病重于2009127去世,弟弟们曾与她商量,等到春暖花开时再将母亲骨灰安葬,此后她一直等待为母亲送葬。

女士说,她从亲戚处得知母亲已安葬,遂找到弟弟们理论,弟弟们则称母亲是被姐姐气死,故不让她参与后事的料理。

女士之后多次要求弟弟们告知母亲的安葬地点,均被拒绝。女士遂以自己的吊唁权被侵害为由,将弟弟们诉至法院。

女士的弟弟们称,女士对母亲治丧过程存在误解。2009131,家人、亲朋一起隆重举行了遗体告别仪式,并一起将母亲的遗体送去火化,全过程姐姐都有参与。

事后,兄弟几人与父亲商量,决定将墓碑刻好后,再将母亲入土为安,然后通知所有家人清明节集合一同到墓地祭奠。而安放骨灰到墓穴一事,父亲说不必兴师动众,故没有通知所有人,不存在对任何人隐瞒的问题。

法院判决

女士以弟弟们拒绝告知其母亲骨灰存放地,侵犯其吊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庭审中女士表示已知道母亲骨灰的安葬地点,故其主张要求弟弟们告知母亲骨灰安葬地点的诉求,无客观必要,故判决驳回女士的诉求。

法院判决

吴某在认张某为干儿子时,张某已经成年,双方不存在收养关系,所以张某在火化申请单中书写与死者关系为母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殡葬管理条例》有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违反行政法规火化吴某遗体,其行为已直接导致两原告不能行使亲属权,即无法对吴某进行吊唁和表达哀思,造成二人精神痛苦。

最终判决殡仪馆赔偿吴某的两个亲生儿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3“干儿子签了火化申请 亲生子告殡仪馆侵权

吴某晚年独居,和干儿子张某达成遗嘱抚养协议,和其一起生活。吴某去世当天,张某将吴某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并在火化申请单上与死者关系一栏填写了母子。之后张某为吴某买了墓地,安葬了吴某。

吴某的两个儿子得知后,诉至法院,以殡仪馆私自火化吴某遗体,侵害了他们的吊唁权为由,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人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在不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况下,也不认真审查必要的证明材料,违反了相关规定,就给予火化,致使吴某死亡真实原因不能查明,也让他们不能瞻仰吴某的遗容。

殡仪馆则辩称,原告诉称的吊唁权,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的吴某曾认张某为干儿子,是民间风俗上的母子关系,并且双方也签订了遗嘱抚养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吴某的养老送终义务。

而两原告并没有对吴某尽赡养义务,也不具有对吴某的丧事处理权。殡仪馆在没有死亡证明情况下火化遗体,即使存在违规情形,也是违反行政规章,与原告主张的民事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讨要吊唁权增多 呈现四大特点

丰台法院调研发现,除传统的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纠纷外,新类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其中典型的是涉及吊唁权的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此类案件呈现四类特点,当事人多为讨个说法而走上法庭。

1、纠纷一般发生在近亲属之间

此类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多为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多为不与父母一同居住的一方,因双方之间存在固有的家庭矛盾或案件外的纠纷,被告故意向原告隐瞒亲人去世的消息,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参加吊唁而起诉

2、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难获支持

此类案件的原告对于自己权利丧失的补救意识较强,并能主动寻求法律解决的途径。他们除了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外,也常以精神或情感受到伤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对于事实清楚的,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一般可获得支持,但由于其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一般并不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3、案件处理尚存理论争议

此类案件的事实大多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也较为集中,这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尚存理论争议,如吊唁的权利是否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吊唁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利益,理论上的说法还不一致,实践中的认定也存在差别

4、案件大多涉及风俗习惯

对去世的亲人进行吊唁,对于吊唁者来说往往具有特殊的道德和情感意义,吊唁的时间、吊唁的方式等常涉及到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法院在判断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时,往往需要考虑这些风俗习惯

名词解释

吊唁权

丰台法院的李法官解释说,关于吊唁权,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并不表示该项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李法官说,吊唁权系亲属权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理论,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而亲属权是身份权的一部分。

亲属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也就是除了配偶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应该包括尊敬权、帮助体谅权、扶养权、吊唁权等内容。

法官释案

殡仪馆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殡仪馆在既没有死亡证明,又没有核实张某和吴某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火化吴某遗体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即无法鉴定吴某的死亡原因,且死者亲属可能会因此丧失吊唁的权利。

殡仪馆火化遗体的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吴某的亲子精神受到损害,是由张某在吴某死亡后没有及时通知便将遗体火化,和殡仪馆在张某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将遗体火化两个原因造成的,故判定殡仪馆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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