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大修尚有悬念
如果从新中国颁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算起,至今已经是第30个年头。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了10年,1991年才有正式的民诉法,2007年作过一次小修改,今年再次启动,或将迎来首次大修。
向专业进发用了2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诉法学者傅郁林认为,1982年试行的民诉法,与其说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法,不如说是一部法院审判的操作规程。其最大的历史进步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奉行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排除在立法之外,并且这归功于参与立法学者的强烈反对。
当年参加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回忆,当时他极力反对将口号式的用语而非法律语言写入立法:“光喊口号就能办案了?”
起草小组为此争论激烈,称其污蔑审判实践的人对江伟拍了桌子,而江伟也拂袖而去。后来的立法规定了“着重调解”。
1991年的民诉法将“自愿合法”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实务中调解案件的比例明显下滑。
傅郁林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1991年民诉法主要是重新配置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当事人的诉权使司法裁判权受到一定的制约,法官职能有所弱化,例如对证据即由原来的全面“收集调查”改为“审查核实”。
立法的改变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法院系统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基础。这场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学界广泛参与的司法改革,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中,例如2001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著名的莫兆军案可谓是此规定的一个“副产品”。
2001年,广东省四会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原告起诉一对夫妇,声称他们欠了自己一万元钱,并提供欠条作为证据。这对夫妇则声称欠条是在原告的威逼下被迫写的,但未能提供证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莫兆军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夫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借钱的主张,从而认定借条有效,判决这对夫妇还款。判决之后,这对夫妇双双在法院门口自杀身亡。
事隔不久,公安机关发现这对夫妇被持刀威逼写下欠条的事实。随后莫兆军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一审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一时期的改革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肯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说这种转化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相适应的。
改革在2001年达到最高峰,随即转向。张卫平认为这是一种遗憾:“与我国社会的现实、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有密切的关系。”
调整方向的10年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上一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即被列入重点。
2007年民诉法只对再审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各界都很不满意这样的小修补。
一直参与立法的学者杨荣馨猜测,民诉法的匆忙修改或许与人大的换届有关。
他回忆法工委当时已向他表示先出台物权法,跟着就是民诉法。不巧的是,物权法的出台因为北大教授上书事件搁置一年,人大马上面临换届,没有时间了,只好将急需修改的再审和执行问题修改出台了。
傅郁林向记者分析了实务中的原因:“不满裁判的申诉案件的大量增加给政府形成的压力,直接导致了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对再审程序的强化。”
她认为,在这一次修法中,法院在各方的博弈中大败,修法降低了再审的门槛,打开了法院的大门,再审程序的启动“泛滥成灾”。她反问:“难道说我们应该将申诉容易到终审裁判可以任意撤销不可,这样才叫解决申诉难吗?”
傅郁林认为,本世纪以来民事程序改革的方向已发生逆转,体现在各项司法政策向调解严重倾斜等方面。2009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各级法院的工作原则。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目前是对过去改革矫枉过正的调整,过去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并不符合中国国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也提出了他的看法:“经常被谓之为‘国情’或‘社会转型期特点’等许多复杂因素,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构成了明显的制约。”他担忧在学界与实务界现在对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产生分离的趋势下,在民诉法全面修订的今天,使得修法走向很不明朗也极难预测。
毫无疑问的是,争论仍将继续。但正如傅郁林所说,一切只为一个共同目标———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只不过终极目的因不同时期的政治目标而变为不同的话语,比如由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到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再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