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曝“虚假卖房” 卖房人诉撤约
担心欠缴巨额税款构成犯罪;
买房人称房已过户不同意撤销合同
本报讯 (记者陈博)2009年12月份,季女士以房屋价格94万余元、附属设施及装修230万余元的价格,签约将房子过户给姚女士,姚女士缴纳了4万余元税费。
事后,季女士称装修费仅数万元,其余交易款涉嫌逃税,担心受牵连,起诉姚女士请求撤销合同。
昨日,庭审时,姚女士代理人不同意撤销。
昨日上午,原告季女士在法庭上称,2009年12月,经中介介绍,她和姚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时约定成交价325万元,税费由姚女士承担。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包括94万余元的房屋价格和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230万余元。被告姚女士按94万余元房价缴纳税费4万余元,房屋办理过户。
“当时是中介给拟的合同,我没细看就签了。”季女士称,该房装修款仅数万元并非230万,其余的钱未纳税,给自己留下逃税风险。“应缴纳60余万的税款,(未交税)按法规构成犯罪了。”季女士请求法院撤销与姚女士签订的合同。
姚女士的代理人辩称,合同虽有瑕疵,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房屋买卖也已完成,不同意撤销该合同。
本案未当庭宣判。
■ 追访
签“避税合同”将受处理
北京法院系统一位法官透露,为了少交税款等目的,有的当事人往往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这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一般来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决定是否支持继续履约。如审理查明当事人在买卖行为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必要时法院会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政策
“京十五条”严查“阴阳合同”
近日,北京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京十五条”,明确严查“阴阳合同”。